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近年来表彰奖励过多过乱的问题,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政府意见,现就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精简表彰奖励项目

  (一)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除全局性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外,不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省政府常设性表彰奖励项目定为5项。

  1、“安徽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周期:每五年一次。表彰数量: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掌握,先进集体不超过100个。

  2、“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周期:每四年一次。表彰数量: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20个。

  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表彰周期:每年一次。表彰数量:不超过180个。

  4、“安徽省社会科学奖”。表彰周期:每两年一次。表彰数量:不超过180个。

  5、“安徽省优秀企业经营人才奖”。表彰周期:每两年一次。表彰人数:每次30人左右。

  (二)大力精简由省政府各部门与省人事厅联合开展的系统性表彰奖励活动。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这类全省系统性表彰活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展该项表彰活动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从严控制跨系统表彰奖励活动,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以领导小组或主办部门的名义进行表彰。

  (四)大力精简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本系统全省性表彰奖励活动,确需开展的,需报分管副省长批准。

  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程序

  (一)省政府常设行政性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评选周期,承办部门(单位)须提前两个月报送评选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并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特殊情况,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临时性表彰奖励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并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其中,以省政府名义给予嘉奖和记功的,实行定期申报制度,原则上每年一次,由省人事厅对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的申报进行汇总审核,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具体申报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皖政〔1999〕26号)。凡未按规定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财政不拨付经费,受奖人员不享受有关待遇。

  三、改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逐步建立一次性奖励制度。

  (一)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人员,同时颁发奖章。

  (二)对获得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人员(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等),一次性奖励3000元或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对获得省政府记一等功人员,奖励2000元;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安徽省优秀企业经营人才奖”,按各奖项的奖励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除了五年评选表彰一次的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可专门召开会议表彰外,其他各类表彰,均结合工作会议进行。

  四、切实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克服形式主义的高度,充分认识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重要性,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促进我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力精简和规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