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黑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增强药品采购透明度,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重点采购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大的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治理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最大限度减轻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放心药。

  二、招标主体、对象、品种

  招标主体:全市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招标对象:凡是有合法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资格,能提供合格药品及有关服务的药品生产或经营批发企业。

  招标药品品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重点是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增加集中采购品目。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仍按现行渠道采购供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但要规范采购行为。

  三、投标要求

  1、投标单位应向中介机构提供本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代理证明文件及所投标国产药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所需检验报告。进口药品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生产或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状况。投标单位年利税要在30万元以上。

  3、已通过国家GMP认证或GSP达标的投标单位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的方式,面向全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开招标,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般一年进行两次。

  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按照规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目,组织人员编制本期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经单位药事管理组织集体审核后,提交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同品种、同质量优先选择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以优质、优价为定标原则。

  五、组织领导

  成立黑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贯昌福(黑河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战渤涛(市卫生局局长),成员:李树林(市监察局副局长)、马静雯(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力(市物价局副局长)、邹新民(市卫生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发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则,进行组织发动和政策引导,讨论并决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处罚事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邹新民,副主任郭旭(市卫生党委纪检书记),成员:詹宇伟、刘文江、黄福生、于立新、付荣伟。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和监督中标企业与有关医疗机构,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负责对中标药品的财务往来账目的监督和审计工作,汇总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确定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对没进行招标的药品品种实行药品集中议价采购。

  六、监督管理和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中标药品的质量;物价部门负责监督中标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

  市纪检监察、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1、药品销售单位和医疗机构如违反销售协议书条款,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依照协议书条款处理,并取消药品销售单位投标资格。

  2、医疗机构如不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或不按要求购买中标药品,不执行规定的让利价格,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没收其违纪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责任人,在全市通报。

  3、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违反采购规定的,一律调离采购岗位。对投标企业直接向医生和药房调剂人员推销药品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医疗机构、药品中标企业如果违反财政、物价、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4、对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以权、以职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处理。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成立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本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2、要防止乱收费,禁止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中标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销售价格。

  3、医疗机构的购药发票要每月上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加盖“黑河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专用章”后,方可入帐。医疗机构每月应将中标药品的使用情况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汇报,包括药品使用数量、质量及不良反应等各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