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9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确保房地产市场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面向全社会中低收入者销售的普通微利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为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的旧城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新区成片住宅以及城市重点工程易地安置的项目建设;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指由党政军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具有相应规模的自有生活集中区用地范围内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实施的住宅项目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将安居工程、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房、危房改造、教师住房、军转房和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建房等政策性住宅建设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为主,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建设为补充。按照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成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占地规模不少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按照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功能分区调整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布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控制在二环路以外和四类(含四类)以下土地区域(城市新区、边缘区和卫星城镇)内。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退城进郊易地搬迁改造的,可在退城进郊新征土地上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政府组织、政策扶持、价格调控、公开招标、单位实施的方式进行。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采取相应方式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实施建设,其它开发企业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批准的项目单位按照公开招投标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专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不得对外销售,严禁转让、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用地,不准与开发企业联建或合作建设,并要严格控制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规模。

四、经济适用住房宏观调控

成立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物价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年度建设规模,选定建设区域,集体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项目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设、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库,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有计划地逐年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每年应占全市住宅建设规模的25%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信贷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设、计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协商提出,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和国家批准下达。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

(一)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设、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物价等部门,结合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根据城市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拟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

2.项目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建设、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进行项目公开招标。

3.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许可证》,签订项目承发包合同,合同必须载明项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交用时间等;建设单位不得转让、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4.中标建设单位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市建设项目联审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单位应将报批文件统一申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归类、登记。申请建房单位应提报以下材料:

(1)单位建房申请(中、省直单位同时需提报国家和省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2)自有生活集中区土地使用权证。

(3)拟建项目规划控详方案和建设方案。

(4)单位职工购房预配售方案和职工名册。

(5)单位建房资信证明。

(6)单位自有生活集中区审批文件。

2.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察,严格审查申请建房单位提报的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报领导小组审定。

3.拟建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单位自有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许可证》。

4.项目单位持《单位自有生活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许可证》到市建设项目联审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除上述两类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我市原则上不批准其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建设标准适度超前。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户均使用面积控制在70平方左右,单户最大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115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均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面推行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墙体节能、分户供暖等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实行主体和环境配套建设同步推进,否则不予验收,不准入住。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占道费,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供水设施补偿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防洪保安费、拆迁管理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灭籍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委托拆迁承办费、土地管理费等项费用。

(三)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坚持同步配套建设,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小区内建设的中小学教育配套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实施。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组织建设,产权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五)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其建设投资不得摊入住房建设成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建设、经营和面向市场销售。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ゾ?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规划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费)、管理费(以上4项之和2%以下,确有特殊困难的,最高不得超过3%)、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性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项目向社会公布。

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ゾ?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定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每户家庭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不得超过规定控制面积;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价,由购房者持《购房合同》在办理产权时按规定补交税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购房审批表,并由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年收入和现住房情况核准后,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原住经济适用房出售后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除具备有关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须出具已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交税费票据。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售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预)销售许可证制度。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须向购房者出示《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取得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销售给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低收入者,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销售给未经认定的其它购房人。对擅自提高售房价格的,除没收超批准价格部分外,并按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处罚;对擅自销售给认定对象以外其它购房者的,除给予有关处罚外,取消其今后承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格。凡违反规划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建设规模和销售种类及标准,作为商品房或商服性用房销售的,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利用单位自有生活区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不得对外销售住房,市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对外销售的,取消其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可以将现住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成交后必须按规定补交税费,市房产部门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再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由市房产、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管理义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此前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