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发[2001]31号和皖政[2002]1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1年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底全市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坚持以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以市场调节、双向选择为辅,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驻宿省、部属单位),都要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保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在机构调整、人员分流时,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特殊情况,视情给予照顾。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后,非个人原因,一般三年内不应让其下岗。

  二、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在接到安置计划20天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安置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按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至6倍标准,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报到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上年度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至5倍,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部队受过奖励的,按皖政办[2001]86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发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可享受宿州市城镇下岗职工的各种优惠政策。

  三、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把退役士兵安置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活动以及保持地方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不断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和资金投入,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和安置就业等形式,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确保7月底之前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