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各级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严格执法,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各种形式的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

  工作重点是:依法坚决取缔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严厉打击跨区域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非法组织和个人;全面清查已被禁止传销活动的企业,对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要从严查处;规范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清理转型企业雇佣推销员证书。

  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郑州、三门峡、商丘、鹤壁、漯河、平顶山、新乡、濮阳。其他地区也要同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规定,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揭露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识辨和自觉抵制能力,对典型传销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二)排查摸底,制定方案。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窝点、人员、活动规律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跨地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打击。在全省范围内确定几个重点传销组织,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彻底摧毁其传销网络。各地要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的措施,彻查彻办。

  (四)严惩传销头目。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对通过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搞所谓“以商养功”、“以商养政”、“以商养黑”的,要重拳打击,决不姑息。

  (五)强化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监管。对1998年查禁传销时转型的10家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对已发放的推销员证书进行清理。

  (六)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管理的力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查处。要强化对礼堂、电影院、酒店、宾馆、招待所、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要严肃处理。

  三、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事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从讲政治、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七次党代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省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厅、民政厅、外经贸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监察厅、广电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同时,要提供必要的保障,切实解决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重点地区还应拨出专项整治经费,确保限期内取得成效。

  (三)建立责任制。各地要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健全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把打击传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地区要制订限期取缔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目标。限期内未取缔的,要追究当地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辖市要以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设立责任区,层层抓落实,确保所管辖区无传销组织、无传销窝点、无传销活动。各级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排除一切干扰,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互相推诿,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依法行政,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立即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构成犯罪负案在逃的传销头目,要组织力量尽快抓获归案,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暂住证的发放。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劳动部门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就业证的发放。外经贸、经济贸易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发证、谁清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及其推销员证书进行规范和清理。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也要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形成执法合力,综合治理。

  (五)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各地要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凡是传销人员曾经聚居、活动过的地方,工商、公安部门要经常派员进行巡查。对已捣毁的窝点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回潮;对新发现的传销窝点,要立即铲除。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让其形成气候。

  (六)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让上当受骗的传销人员自愿脱离传销组织,放弃传销活动。要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在遣送过程中,要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公安、工商、交通、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遣送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妥善处理在当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