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公布日期:2001-11-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1]5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11-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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