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九日

蚌埠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2002年4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17号)的总体部署,现就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优化环境讨论和整治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2002]15号)和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突出的集贸市场,不断加大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这次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要求,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全市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建筑和装饰材料等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经营的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商场柜台租赁、展销会等。

  整治重点:清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及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窝点;集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虚假记帐等偷税漏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欺诈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清理和规范涉嫌地方保护的机构和规定。

  四、整治的步骤这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2年5月至8月,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5月份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以前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市场的基本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确定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整治市场。

  6月、7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专项整治行动,在整体推进的同时,针对问题要逐个市场进行整治。特别是对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农资市场、夏季饮料市场、肉食品市场以及偷窃、“市霸”等,要重拳出击,严厉查处。

  8月份为检查总结阶段。8月上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 月中旬将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职责分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涉及诸多部门,只有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达到整治的预期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惩治集贸市场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公安、文化、电信等部门要强化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特别是熟食制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检查;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家禽家畜的检查检疫,杜绝病死、毒死等畜禽产品上市,加大依法打击经营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督查,突出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深入集贸市场,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对假冒伪劣商品较多的地区和市场,要采取坚决措施,端窝挖点,堵源截流,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对制度不健全、管理跟不上,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集贸市场,要责令主办单位限期改正,直至停业整顿。

  (二)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办行为。市场建设必须遵循“政府决策、统一规定、多方兴建、统一监管”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建设市场的同时,要加强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兴建市场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禁止开办新的骑路市场。

  (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驻场管理和市场巡查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全市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扩大案件线索, 形成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参与打假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制度,严格执行打假目标责任书,规范管理,标本兼治。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办市场、谁管市场”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配合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行使职能,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执法。

  (四)深化文明市场创建活动。各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文明城市、文明城镇创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集中开展市场脏、乱、差治理,切实做到“六个起来”,即:把市场通道让出来,把垃圾装起来,把摊位规范起来,把摊前、摊下、摊后包起来,让地面干净起来,让市场入口通畅起来,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同时要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实施长效化、规范化的市场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集贸市场经营户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信得过摊点、文明经营户创建活动,着力提高经营户的整体素质,巩固创建成果。

  (五)坚决治理“三乱”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代收代扣,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于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下岗职工、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