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保护和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黑政发[2001]58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74号)精神,切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存量土地供应行为。

  二、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场调节比例,使有偿出让土地占出让供地总量的85%以上。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建设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应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减少协议出让。对随意减免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但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且未上缴土地收益的,要按照现行经营性用地地价的30%以上追缴土地收益,或按当地土地年租金,收缴土地租金。对原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要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和土地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对现有的城市闲置土地,要全部纳入政府国有土地储备库管理并依法加以消化利用。对闲置满1年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以上的,尽可能调整给其他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闲置土地属于耕地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

  五、对批准土地用途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但实际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销售的,要撤销原批准文件,重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全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出售门市房,要按分摊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收取土地租金。

  六、对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未经征用转用审批或未办理相关供地报批手续,擅自买卖、租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补办相关手续。

  七、要加强地价管理,不断增加土地收益,并从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库。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