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明市公安局 2002年4月23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增强发展后劲,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使户籍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三)夫妻互相投靠要求迁入城区落为居民户口的,不再受结婚登记时间的限制,只要已登记结婚即准予迁入。

  (四)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以往受“农转非”指标限制的申请人准予迁入。

  (五)需到我市投靠成年子女、孙子女生活的,可按其志愿选择在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不受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也可一方投靠城市其中一子女,另一方投靠其他子女。

  (六)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已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或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落户。各类经济实体只要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可以建立集体户口。

  (七)各类经济实体引进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和初级职称以上的人才以及高级工、技师可以申请落户。如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可由企业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特事特办。对引进人员暂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在引进单位集体户或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八)普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愿意在城区落户的,不论其是否找到用人单位,可申请将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和技术工人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寄挂在亲属家。

  (九)在城区已购买成套商品房、二手房(含房改房)和合法自建住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申请在城市或城镇落户,只要确已入住并办理了《房产证》,可申请户口迁入。但购买二手房申请落户的,该房原住户口应当先迁出。只购买店面的公民可申请落户在租住的成套住宅房内。

  (十)在市区或城镇投资兴业的各类经济实体,只要取得工商执照,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赡养的父母)可准予在城市、城镇办理落户。

  (十一)市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其租住房所在地申请户口迁入。

  (十二)其他在城区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常住户口。以上落户在租赁房屋内的,必须是租住在成套住宅并已实际稳定居住2年以上(以暂住登记为准)的,对临时租住在已列入拆迁计划或临时搭盖棚屋等非固定住所的,不得落户。同时,每套出租房只能限落1户。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办理立户。

  (十三)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十四)梅列、三元两区属城区范围内的村委会分期逐步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十五)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小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经济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在城镇获得新宅基地后,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意义及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防止出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特别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度较大的有关配套政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生硬的做法,防止造成稳定隐患。

  (三)密切配合,协调动作,主动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户籍改革,从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性来支持户籍改革,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配套改革,要尽快解决市区中小学用地不足及投入的问题。对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本着积极主动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决不能因为有困难而消极对待甚至抵触反对。各地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的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与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户口迁移条件,统一进行户口核准登记。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报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并签发《准迁证》。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进行审核,并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办理户口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及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五)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修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特别要防止有关部门以“把关”为由,各行其是,政出多门。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