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林牧渔业发展局《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市林牧渔业发展局 二○○二年五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动物检疫工作,提高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达到以检疫促防疫的工作目标,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市区及各县(区)城区所在地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分别由市、县(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依法组织实施。其它乡镇区域检疫工作,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辖区内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按责任到人的原则,派出检疫员或指定乡镇畜牧兽医站中在编在岗取得检疫资格的检疫员负责。检疫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牲畜离开产地前,进行严格的临床检查,合格并具免疫标识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要进行登记并跟踪检查;确认不可上市出售的,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其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市场;及时掌握辖区内病死牲畜情况,发现一头,处理一头,从源头上控制病死牲畜进入消费环节。

  切实加强屠宰检疫。屠宰检疫要在国家定点屠宰场内进行,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头、蹄、内脏、胴体要对照检查。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场上市。对一些私屠滥宰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二、完善动物检疫的内部监督机制

  非县(区)动物检疫机构及非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动物检疫工作。要聘用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事业心强、能秉公执法,并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或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动物检疫员。优先聘用持有农业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资格证、省农林厅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疫员的配备要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畜牧兽医站在编在岗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的检疫人员每乡镇1-2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兽医站在编在岗人员中参照检疫员条件,聘用部分协检员,协助检疫员工作。检疫员、协检员原编制性质、本人身份不变。

  动物检疫员要经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试、体检,合格者由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动物检疫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动物检疫员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一年,下一年度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核发新证。从乡镇兽医站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的动物检疫员、协检员,由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业务上以县(区)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市、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动物检疫人员的素质;完善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倒卖票证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吊销责任人员的检疫资格,将其清除出检疫队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动物检疫监督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兽医卫生监督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肉品检疫检验和行政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检疫的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实验检测,提高监督质量,逐步实现由经验型检疫向科技型检疫的转变,由疫病检验向药物、重金属残留检测拓展。

  各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市场检查,防止无证肉品上市销售。要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进场交易。对虽经定点屠宰但不能提供检疫证明或者物证不符的,要向屠宰场所在地动物检疫机构通报情况,追究当地检疫员责任。发现私屠滥宰肉品,要尽快向屠宰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