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市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维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破坏野生植物资源,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三、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野生植物的, 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其采集证。

  四、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办理木材(含树蔸,下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木材,违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