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继续驾车是否属无证驾驶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公传发[200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因此,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滞留或驾驶证正证被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布日期:2002-04-30施行日期:2002-04-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2002]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4-30
施行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正文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继续驾车是否属无证驾驶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公传发[200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因此,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滞留或驾驶证正证被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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