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

  基层文化建设担负着传播科学知识、普及现代文明、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任务。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五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强城乡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我省基层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文化设施不足、文化经费紧缺、文化队伍素质偏低、服务 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还不相适应;在部分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生活还很贫乏;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建设文化强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基层文化建设,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文化强省,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基层文化设施、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建设,努力改善基层文化活动环境,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积极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对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 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在城市,要巩固市有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县(区)有文化馆、图书馆,县有电影院的成果。个别撤销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的县(区),要于年内予以恢复。县(区)要根据本地区文物数量及质量建立相应规模的 具有地域特色的博物馆。“十五”期间,凡有馆无舍及馆舍低于国家文化部规定的市群艺馆、图书馆6000平方米,县(区)文化馆、图书馆1000平方米标准的均应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十五”期末,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两馆要100%达到标准,一般及贫困地区80%达到标准。无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市要建成少年儿童图书馆,在县(区)图书馆建设100个青少年阅览室。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保证县(区)有文化广场,社区有文化活动场所:“十五”期间,尚无文化广场的县(区)要建成文化广场,40%的乡镇亦应建成与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文化广场。抓好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站)及村文化室、文化广场建设,保证乡镇及村均有文化活动场所及设施。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地区及边远山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电影大篷车和流动剧场等。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化站)等公益文化设施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在城镇整体建设规划中,要明确文化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及旧城区改造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将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列入规划,对现有小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亦应列入规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以划拨用地的,当地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有关税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对因城镇建设而拆迁的文化设施,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及条件不低于原有设施,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要保证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化站)开展工作必要的设备,加强对设施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好本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保护组织、保护范围、保护档案的“四有”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图书馆自动化设备的投入,加快辽宁网上图书馆建设速度。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挤占文化设施的要坚决收回,擅自改变文化设施用途的要尽快予以恢复。加强文化设施周边环境整治,改善环境,拆除违法建设工程。要做好撤乡并镇后原乡镇文化机构的设施及设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新建乡镇的文化设施及活动功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及乡镇俱乐部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

  (六)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随意调入。要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艺术教育资源,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进修、岗位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式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各级文化事业单位的中、高级职称设岗比例,对县(区)文化事业单位增设副高级职称岗位。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及体制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对严重超编、人浮于事的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冗员,优化队伍。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从实际出发,在乡镇设置集宣传、文化、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要合理确定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继续深化县级专业艺术团体体制改革,对坚持长年开展活动、具有广阔演出市场、深受群众喜爱的县级专业艺术团体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对那些植根民间、活跃于基层的各类民间艺术团体及艺人,既要积极鼓励,又要强化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使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加强对社区文化的辅导,选用思想品质好、善于联系群众、热爱社区工作、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自愿者担任社区文化辅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要定期对社区文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

  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九)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公共图书馆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开发和利用现有文献信息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丰富、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努力拓宽服务领域,按合理布局,在农村乡镇及城市社区建立分馆及服务点。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逐步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利用网络文化科技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要重视残疾人群体的文化生活,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区)图书馆要设立残疾人阅览室。其他文化设施亦应努力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便捷服务。

  (十)积极繁荣广场文化及社区文化。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每年均应组织具有导向性、示范性、代表地区水准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及特点,积极组织一些普及性的文化活动及展览,并应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辅导者;要充分利用文化广场的传播力、凝聚力、影响力,抓好重大节日、纪念日及双休日的大型广场文化活动,真正做到月有主题,周有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积极发挥社区文化设施及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重视老年文化,省、市群艺馆及有条件的县(区)文化馆要创办老年大学(学校),积极开展老年文化培训;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十一)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续开展民间艺术之乡、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基地创建工作,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建设地域文化。充分利用农闲、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积极探索各种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本着“谁看电影谁交钱”的原则,合理解决农村电影收费问题;要充分发挥电影大篷车的作用,配合农村电影“2131工程”的实施,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把送文化下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定期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送文化下乡要与扶持乡下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农村从根本上解决文化贫乏问题。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青少年参与文化市场活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基层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领导,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工作目标及综合性评先条件中,落到实处。今后,综合衡量各市工作,基层文化建设将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规划,统筹安排,循序渐进,持续发展,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各级文化、计划、财政、建设、土地、人事、编制、民政、精神文明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共建基层文化,形成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整体效应。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区)及文化先进乡镇(街道)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十四)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设立省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地区馆舍面积低于国家标准的“两馆”建设和青少年阅览室建设;对纳入国家给予补助投资的“县级两馆”建设规划项目,省市各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各市县政府每年亦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要保证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机构,除应保证人员正常开支所需经费外,亦应对日常工作所需办公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设备购置维修费等给予保障。要保证各市县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其中经济贫困地区的市级图书馆要达到地区人口人均0.10元的标准,县级图书馆要达到地区人口人均0.08元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增长幅度有所提高;其他地区应在此标准上加大投入。要加强对基层文化设施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 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省财政要继续支持乡镇文化中心建设,完成“十五”期间建成200个综合性的高标准乡镇文化中心的目标;对贫困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村级文化中心。根据国家对我省边疆文化长廊 建设的经费补助,我省各级财政要按要求予以配套资金;要加强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投入的边疆文化长廊建设经费及各级配套经费切实用在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上。设立农村电影“2131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恢复农村电影放映队、更新放映设备、补助购置16毫米拷贝。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

  (十五)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思路。除政府投资兴办文化事业外,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非公有制的文化事业机构,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鼓励吸纳非国有资金及外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参股发展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资产,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事业的行业特点及场所优势,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创办文化产业,通过开展各类文献信息开发、举办各类文艺培训及其他有偿活动,获取一定经济效益,补充事业经费的不足,保证文化设施的正常运营及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

  (十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应重点用于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大文化活动、人才培训及继续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文化经济政策深入基层,真正成为发展基层文化事业的措施及保证。

  省文化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