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广西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地区成品油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成品油零售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公路建设情况,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经贸局会同建设规划、公安消防、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具体做好编制规划的有关工作。规划内容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本地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等。在编制、完善规划时,要征求当地石化、石油集团所属销售企业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等要求完善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各县市要在2002年5月20日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地区经贸局审核。地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于2002年5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贸委。

  二、加大对加油站的管理和检查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经贸、工商、公安消防、建设规划、质检、环保、交通、税务、土地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的加油站进行专项整治。

  (一)按照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点)必须具备的7个基本条件,对加油站一个一个地进行检查、登记、上报(见附件1)。对设置、设施不规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条件的加油站,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油站,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不同的职责,分类进行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使加油站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同时要加大对加油站安全隐患的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并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规范审批管理。

  1、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由县市经贸局按达标、整改、拆除三类有关要求,填写《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情况表》(见附件2),于2002年5月20日前上报地区经贸局。地区经贸局于2002年5月30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

  2、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其中符合加油站基本条件和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经县市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认定,可到有关部门补办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手续,并纳入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对补齐各种手续的加油站,由各县市经贸局填写《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于2002年6月15日前上报地区经贸局。地区经贸局于2002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其余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必须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3、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切实治理整顿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无证经营的加油站,严肃处理违规经营和建设的加油站。

  1、对不符合网点规划要求,已经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2、对不符合加油站基本条件和网点规划要求,没有取得批准证书,列入2002年8月31日前关闭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和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有关手续。

  3、对未取得批准证书但已领取临时执照的加油站,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经整顿后符合加油站基本条件及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可补齐有关审批手续,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4、对在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批准建设的、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短斤缺两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关闭;对加油机未经税控改造、未经质检部门鉴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要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也要予以关闭。

  (四)为妥善利用现有设施,满足工交用油,方便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用油需要,维护经营者利益,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要把符合加油站基本条件和网点规划要求的加油站,纳入本系统加油站连锁经营体系,双方按规定要求签订连锁经营协议;对系统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按照审批程序的要求,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五)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报自治区经贸委予以取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严把成品油市场入准关,有序发展加油站

  (一)各县市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区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统一由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其他社会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全资或控股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新建加油站,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建单位按网点规划要求,向所在县市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县市经贸局报给地区经贸局,再由地区经贸局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方可开始建设;加油站建设完工,经自治区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核发批准证书后,再凭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加油站改建、迁建、扩建,需上报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对没有取得自治区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部门不得发给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部门不得发给安全消防许可证,供电部门不得给加油站供电,供水部门不得给加油站供水,违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要严格遵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新建加油站的研究和论证,合理布局。新建加油站原则上应选择新建道路或加油站不足的地区;在加油站较多的地区,要尽量利用现有社会加油站设施,通过收购、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改造规范,形成网络,避免重复建设;必须按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经营体系的加油站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五、严格规范加油站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一)对非经营性质的内部供油的加油站(点)申请对外经营、只供应柴油或煤油的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对车辆供油的加油站,符合加油站基本条件的,由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与其签订连锁经营协议,按照新建加油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手续齐全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或由于修建道路、改变城市用地性质等原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加油站所在地经贸、公安消防、建设规划等部门认定,并征求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或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意见,经地区经贸局审核,报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搬迁的加油站,必须按自治区经贸委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

  (三)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个乡镇设立2至4个便民加油点的原则,做好边远乡镇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保证社会供应。农村及边远地区确需增加成品油零售网点的,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由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或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建设。如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或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一时难以建设,请说明原因,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但必须按照自治区经贸委批准的规模和条件进行建设,且不得在主要国道、省道沿线及城镇地区建设。农村及边远地区成品油零售网点,必须由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配送成品油。

  六、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各项监管工作

  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经贸、工商、建设、公安消防、质检、环保、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完成全地区加油站的整治任务。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批准证书、无工商营业执照和超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以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监、经贸部门负责抓紧落实安装税控装置。

  七、做好信息报送和工作总结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促进我地区加油站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市经贸部门要将本县市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展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地区整顿办(地区经贸局市场贸易科,联系电话:2109278,联系人:张西安,李慧芬)。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要于2002年8月15日前报地区整顿办,由地区整顿办汇总后,于2002年8月2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

  附件:

  1、河池地区加油站(点)基本情况表、登记表

  2、已违规建成的加油站情况表

  3、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情况备案表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