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国以来,全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5万多处各类水利工程,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旅游等多功能的水利工程体系,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矛盾日益突出。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投资主体缺位,导致工程管理不到位;工程老化失修,不能正常发挥效益,险病隐患突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单一,直接影响到农民投资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增强农村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综合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39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为前提,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为目标,按照明晰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要求,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体目标:一是体制目标。切实解决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单一,所有权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效益下降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二是机制目标。 通过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三是发展目标。要有利于加快农田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壮大水利基础产业,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改革范围和主要形式

  (一)改革范围

  1、库容在100万立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即小(二)型水库和山塘);

  2、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3、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4、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非国有水电站;

  5、乡(镇)村所属供水工程;

  6、其它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主要形式

  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抓大放小,盘活存量,带动增量,不搞一刀切,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管好与搞活小型水利设施。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出资形式进行国家、集体、自然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联合。

  1、股份合作制:将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水利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以平等合作为原则,将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闽政[1996]20号文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

  2、拍卖:以竞争的方式将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公开有偿转让,期限10-30年;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和险库外,亦可将水利设施的整体产权进行公开有偿转让。

  3、租赁:对水利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4、承包:在水利设施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按发包方的要求,承包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灌溉、排水及防汛等任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5-10年,最长可到20年。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作为贯彻十五大精神,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成立领导机构,及时研究改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的方法和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集体在工程建设和改造中投资的比例,对现有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组织进行产权界定,并在产权科学合理界定的基础上搞好资产评估,划定管理范围,完善合同手续,促进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的稳步进行。

  2、正确引导,妥善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关系,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是一个有机整体,但也可以适当分离。对小型水利工程,要采取一次性拍卖工程设施所有权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使购买人拥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继承转让和收益权,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有机统一。对于不宜变更转换所有权的工程设施,可以只拍卖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使用权,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的办法,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了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工程,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责任制。二是要处理好经营与发展的关系。购买、承包、租赁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者,在合同期内,必须保证工程设施完好无损,不得改变水利设施现有功能,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在此基础上,要鼓励经营者扩大投入,对水利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配套,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对经营者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时,要重新评估作价,作为第二轮拍卖的标的金,其新投入部分在第二轮拍卖后归原投入者。同时,对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要给予优先购买、租赁的权利。三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改革必须在保证国家、集体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水利的积极性,实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各得其所,相互兼顾。凡集资兴办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水利工程,国家给予的补助金应列为国家股,用于水利工程的维护更新和滚动发展。国家投资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县乡水利部门要负起管理的责任。对拍卖、承包、租赁所筹资金,要上交县(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基本建设。四是要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要把水利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不能只求进度,不讲质量,保证改一处,成一处。必须把规范工作放在首位,已改制的要完善规范,新改制的要一步到位,不能图形式,走过场。

  3、完善政策,落实各项措施,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制订一些扶持政策,调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办水的积极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参与水利工程的经营开发。通过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真正形成联动改革,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4、强化管理,搞好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对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水利部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整体规划和技术指导。体改、工商、财政、土地、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努力为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政法部门要保护办水户的合法权益和办水成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大造声势,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建立浓厚的改革氛围。各有关部门都要通力协作,保证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