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畜牧局《关于加强饲料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饲料流通和使用环节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不断发展,饲料质量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断流入市场;个别企业为了追求不当利益,在饲料中滥用违禁药品,或在饲料中加大药物用量,使部分饲料产品中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有害物质一方面通过动物排泄物进入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通过动物产品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近年来,我省云浮、茂名、河源等地接连发生群众因食用含违禁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而集体中毒的恶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我市地处粤、桂、琼三省交汇处,是饲料产品的集散地,尤其要重视饲料的质量安全问题。鉴于目前我市对饲料流通、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饲料流通、使用环节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归口管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湛江市畜牧局是我市饲料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饲料管理部门的职责,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抓好饲料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二、各级饲料主管部门要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门店)的经营条件的审查工作,经营企业(门店)的经营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三、各县(市、区)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企业(经营门店)、饲养场的监管。对下列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企业(门店)未具备经营条件,没有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格证”。

  (二)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饲料标签及饲料标签不合格的饲料;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三)经营、使用已停用和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五)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以及各种假冒饲料。

  (六)其他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不法行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重视,切实保证饲料的质量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在监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市畜牧局联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湛江市畜牧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