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

  自1998年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土葬,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并与各镇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签定殡葬管理责任书,确定三年内实行三个飞跃的殡葬管理目标以来,各镇区积极推进以提高火化率,清理乱埋乱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葬之风逐渐形成,全市殡葬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城乡两个文明建设。为使我市的殡葬工作在2005年前有一个较大发展,跟上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67号)和《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全面推行火葬,节省殡葬用地,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基本任务

  巩固火葬工作成果,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的同步进行,全面开展对乱埋乱葬坟墓专项治理工作,实现骨灰多样化处理,节约殡葬用地,改革丧葬习俗,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保持火化率100%.

  (二)开展治理乱埋乱葬专项工作。

  1、至2002年12月底前,火炬区、黄圃、阜沙、东凤、南朗、神湾、三乡、坦洲、五桂山、大涌、横栏等“三道二区”(“三道”指国道、省道、市道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二区”指城镇周边区域、风景旅游区规划范围内及向外延伸1公里内)乱葬坟墓未清理的镇区,2002年内完成清理工作。

  非“三道二区”范围内的乱葬坟墓,各镇区2002年内须着手开展清理工作。

  2、至2003年底前,全市各镇区基本完成辖区内的清理乱埋乱葬坟墓工作。

  (三)加快兴建镇区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各镇区在开展全面清坟前首先要考虑坟主有迁坟出路,必须切实加快骨灰楼(堂)的建设。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应多渠道、多方面、多种形式筹措资金,要做好选址和规划,布局要合理,设计要科学,并经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各镇区要按时完成骨灰楼等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

  (四)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大力推行骨灰植树、撒海等不占土地处理骨灰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提倡丧事简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殡葬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把深化殡葬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把殡葬管理工作目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评内容。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必须主动地做好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努力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制定规划。各镇区要按照本规划方案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每年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教育和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殡葬改革。把宣传教育与推行火葬,大力倡导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制止丧事中的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结合起来,使群众真正体会到实行殡葬改革的好处,提高实行殡葬改革、依法治丧的自觉性。

  (四)逐级建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殡葬管理。各镇区要继续加强殡葬管理,健全和完善有关殡葬管理措施,实行火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保持火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执法力度,依据市政府《中山市殡葬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加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管理,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杜绝骨灰再次土葬。加快治理辖区内乱埋乱葬坟岗专项工作的步伐,完成辖区内清理乱埋乱葬坟墓工作目标任务。加快葬礼葬法改革,破除丧葬中的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进一步加强殡仪馆和镇区的骨灰楼(堂)管理,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殡仪服务质量,使殡葬事业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五)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殡葬事业的发展。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殡葬事业专项资金,积极支持镇区骨灰楼(堂)的骨灰寄存设施建设。

  (六)搞好检查验收。民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将对各镇区完成殡葬管理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地评选文明单位时应按照市民政局、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将殡葬改革列为评选文明单位重要条件的通知》(中民字[1999]4号文)的要求,把殡葬管理目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镇区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