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办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业综合开发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对保护农民群众利益、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既存在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入世贸组织给我省农业带来的巨大挑战,正确分析和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形势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特别是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支持。国办13号文件已确定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是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种开发方式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农业综合开发作用和地位的认识,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经验,切实解决认识模糊、工作不实、项目安排重点不突出、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认识、了解并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努力形成社会各方面支持、关心农业综合开发的环境,把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继续搞好中低产田改造,大力扶持发展龙头企业,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基础各地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选准项目地点,继续坚定不移地搞好中低产田改造,积极探索农业生态示范项目建设模式,坚持集中投入、连片区域治理,做到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切实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从根本上改变我省农业“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

  要立足本地的实际,发挥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有针对地扶持、发展、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发挥其组织和带动农业生产的作用,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我省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三、多渠道筹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地要积极筹集和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配套资金,通过贴息引资、股份制、租赁、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及外资进入农业综合开发领域。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进行筹资和投劳,实施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扶持农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发展农业生产,不同于农村一般性的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农民筹资投劳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是其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属于生产成本范畴,不是增加农民负担。项目建成后将直接增强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户的经济效益,受益的是农民自身。因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民投工投劳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农民应该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投入一定的劳力。各级财政等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时,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和范围,安排受益农户投工投劳,但不得让受益范围以外的农民分摊劳务。要准确测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民投劳的数量,确定使用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投工投劳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银行管理项目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管理,做到项目立项科学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程序化。大力推行项目专家评估制、招投标制和项目法人制。严格资金管理,实行项目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坚持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全面实行县级报账拨款办法,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财政有偿资金的管理,对财政有偿资金要按照“谁借款、谁还账、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好债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应相对集中使用在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治理项目上,按照受益与负担对等的原则,把财政有偿资金的债务切实落实到受益农户。各地在落实债务时,要向农民群众讲清道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要与承担债务的农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有偿资金按时回收。对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购置的农业生产器具,要明晰和界定产权,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目前,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已经覆盖到全省所有市、县,国家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在逐年加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紧紧抓住机遇,切实加强领导,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农业及农村各项工作一起统筹安排,全面布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理顺关系,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