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省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能否顺利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事关全省社会大局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是市州、县市区领导,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集中一段时间具体抓这项工作。市州、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抓一个县(市、区)作为联系点,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抓一个乡镇作为联系点,以取得指导这项工作的主动权。各级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党政副职具体分管这项工作。要尽快把工作班子组建好,从有关部门选派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办事机构,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宣传改革政策,协调各方关系,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各级安排下农村的干部,要把参与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抓紧学习、熟悉、宣传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指导乡村搞好调查摸底,协助制定和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这次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民利益的调整,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坚持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二、明确改革目标,做到“三个确保”

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为确保这项改革取得成功,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减轻农民负担与保证乡村两级正常运转、保证农村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关系。要继续抓好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乡镇人员,减少开支;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县乡财权、事权,建立并完善乡镇一级财政;加大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消化乡村两级债务。同时,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级财政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通过增加财政专项支出,逐步解决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问题;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努力节省开支。为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中央和省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这项改革。各市州财政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办法,公正合理地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数分配到县市区,实行包干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已先行试点的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要重点围绕“三个确保”,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三、落实改革政策,完善实施方案

制定好改革方案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地要精心做好这项工作。一是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符合中央的政策。对方案中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税率、附加比例的确定以及“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要严格把关,不得突破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二是要切实可行。各地制定的方案,既要符合中央的政策,又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既要突出减负这个核心,又要兼顾保乡村正常运转、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两个重点。三是方案的操作性要强。对改革的原则、内容、进度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对如何减负、保乡村正常运转、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等问题要有明确的规定。要让参加税费改革的干部明确总的目标、任务,掌握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服从、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来,通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宣传发动、政策落实、组织实施等工作;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清理和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农办、经管、国土部门要配合搞好土地承包、核实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的工作;组织、人事、编制部门要认真核定人员编制,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教育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精简优化教师队伍的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报道,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民政、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的社情民意,及时掌握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狠抓工作落实,促进农村发展

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要狠抓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特别是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精心组织。这次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关键是方案能否顺利落实到村到户。要认真抓好骨干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对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税额等都要张榜公布,征得农民认可。对农民的合理要求,要认真核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置;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按政策耐心予以解释。二是要严肃纪律。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任何部门都要服从改革大局的需要,自觉做到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哪个地方因工作不落实出了问题,就要追究那个地方领导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乘改革之机提前收税收费或搭车收费,也不准干预乡镇机构改革的具体事务,搞上下机构对口。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一切达标升级活动。三是要抓好督查工作。各级都要组织督查小组,深入到乡村、农户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要把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负担总额控制等,作为督查的重点,严格防止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四是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要在严格执行中央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用改革的眼光、创新的思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补充、完善改革方案。只要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总的精神,各种有利于搞好改革的办法都可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五是要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要在抓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巩固改革的成果。各地要积极利用国家扩大退耕还林规模、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加大对农业支持力度的有利政策,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加快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稳固的基础。

附: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3日

附: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在总结长沙县、津市市、永兴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分步实施。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机构及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坚持农村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同步进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减少财政支出。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工作和民兵训练费用,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并停征。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根据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的实际,全省从2002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逐步取消的上限是:每个农村劳动力2002年最多不超过25个,2003年最多不超过20个,2004年最多不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各地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不得随意加重农民的劳务负担。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一步取消“两工”。取消“两工”后,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沿长江、洞庭湖区进行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地方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不能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也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对有纳税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按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常年产量,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村里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由农民参加评定。也可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再对农产进行评估和调整。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对不生产主粮的土地,按土地的生产能力折算主粮。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为了严格控制农民负担,各县市区要对计税常年产量实行上限控制。少数乡、村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农作物品质优良、单产较高的,其亩平常年产量可略高于全县平均常年产量,但提高的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各地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全省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定的贫困地区、国有农场等的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各地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市州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审核,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4.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直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粮价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品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应税特产品中的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糖料蔗、竹笋、棕片和木本油料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他应税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既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又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重复交叉征税和平均摊派税收。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均为正税的20%。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并纳入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不准截留、平调和挪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八)实行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取消“两工”和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后,村内进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一事一议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收取时向农民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工最多不超过10个。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张榜公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要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好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农民的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人学、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经批准纳入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精简优化农村小中学教师队伍。要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湘发[2001]5号文件的规定,联系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的工作,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在人员分流工作中,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预乡镇机构改革的具体事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从微观管理集体经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教育改革的整体目标和要求,适当调整农村教育布局,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74号文件精神和省里的规定,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员工的核编工作,严格控制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比例,并辞退不合格教师,清退农村代课教师以及学校临时雇请的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对不符合教师条件的分流人员不得安排到教师岗位。要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同时,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该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该核销的核销。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债务的具体处理办法,不能简单地由政府背起来,也不能摊到群众头上,避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防止出现突击清欠、突击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乡镇尤其是村级组织建设和民主管理的具体措施,保证基层组织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要采取村组干部交叉兼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适当减少村组干部补贴。要大力压缩村级支出,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订报刊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广大基层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增强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县市区、乡镇要大力加强村级民主和法制建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各乡镇要将逐村逐户测算的农业税及附加负担情况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应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县、乡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收人原则上留归乡镇财政。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管理,培训财会人员,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

(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出现的收支缺口,应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和人员,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收节支等措施进行消化。同时,中央和省财政还将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数合理分配。市州、县市区也要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乡村两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安排到原取消的乡统筹项目上去,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否则,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

(七)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根本的出路靠发展经济,也只有发展经济才能缓解基层的困难。各级党委、政府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这一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基本目标,调整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全面提高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乡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搞好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拓宽增加农民收入的渠道。要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逐步增加乡镇及村级财力,促进农民增收。

(八)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任务加重。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制定税收征管的操作规程,依率征税,依法减免。要从简化手续、便于操作人手,为广大纳税农产和其他纳税单位、个人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提供方便。严格各项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教育广大农民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强化税收保全措施,完善农业税征管体系,明确执法主体,提高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国家税收依法足额征收。

四、周密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必须按照“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分步实施”的基本要求,周密安排好以下五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贯彻精神;组织工作班子。各市州要尽快把全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县、乡、村。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文件精神。要迅速抽调一批政策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同志,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挂靠在财政部门,机构和工作要相对独立。

第二阶段,调查研究,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各市州要在吃透政策,掌握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方案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到市州审核汇总。各市州要将实施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审核后的所属县市区的方案于4月底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完善配套政策。5月份,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文件规定,对各市州、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批复下达到市州。各市州也要相应作好所属各县市区、乡镇改革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同时,各级要组织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为全面实施改革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实行配套改革与农村税费改革同步推进。

第四阶段,宣传发动,组织具体实施。从4月份开始,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的同时,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努力使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参与和支持改革。从6月份开始,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争取6月底以前将方案基本落实到村到户,并张榜公布,听取群众的意见。凡群众意见比较大、方案不落实的,要及时调整修订,取得群众认可。

第五阶段,督查落实,确保政策到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县、乡、村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和农民负担情况。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当好参谋,搞好指导,帮助工作。要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巩固改革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和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这项改革。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扰和阻碍。对中央明文规定的配套项目,各级可视财力统筹安排,但不得以财政投入的多少实行一票否决制。纪检、监察、减负办、农经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央和省里的有关文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