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要求,2001年全省各地广泛开展了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展,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得到体现,在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社会保障、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统一部署,经过有关部门组织检查评比,省政府决定,将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中山区、鞍山市铁东区、本溪市溪湖区、锦州市凌河区、丹东市振兴区、盘锦市兴隆台区等九个城区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

  省政府希望各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继续努力拼搏,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推广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先进经验,不断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力度,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把我省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事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