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际情况,特制定此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新情况的迫切需要。今年,我市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标本兼治,狠抓落实,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各项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

(一)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直接追究业主责任。对于违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建立健全业主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规定,对全市范围内已完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民工款等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进行专项清理,有关部门配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综合指导。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对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坚决杜绝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建筑领域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进行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等违规行为。

(三)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倡导组织设计方案竞选等招标方式,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素质,杜绝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设计商品。实施动态管理,设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加强招投标统计工作,确保招投标统计数字真实、完整、及时。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综合治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有形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资质审批、年检或日常管理中做出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合同签约、履约情况的管理。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取费标准签订的合同,限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处罚。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要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严禁搞“阴阳合同”。

(四)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杜绝项目经理同时负责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严厉处罚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同时按有关程序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五)严格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队伍,禁止建设单位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或者劳务队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直接采购。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六)对外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任务的,必须到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准入手续,经审查注册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

五、严格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一)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规定,树立质量第一思想,监督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知识培训。

(二)加强对基础、主体工程质量和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检查评价体系。对于坍塌的包括在自然灾害中坍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审查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加大对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力度,建立钻探人员、野外记录人员以及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一些不良地源条件、复杂建设场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程进行重点监督,通过专项治理,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四)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重点解决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以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等问题。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罚。

(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治理行动,努力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六、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

(一)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全部实行旁站监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监理企业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抓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做好国家、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上岗、注册工作。加大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省级注册监理人员达到标准要求。

(三)推行建设监理招投标制度。对各地具有一定技术力量、注册资本、监理业绩的监理分公司,鼓励设立有从业资质的监理公司。

七、落实保证措施,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势

(一)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建设、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单位为成员的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自2002年4月份开始至7月底结束,第一阶段(4月—5月)开展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02年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办公室。第二阶段(6月—7月)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各县(市)区检查面要达到100%,工程项目受检率要达到60%以上。同时,对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打破地区封锁的情况也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三)加强对工程项目举报案件的查处和受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制度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认真核实、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各地要按月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办公室。

(四)严格执法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要确定具体的检查办法、内容,使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抓典型,抓治标,对于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