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正式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辽政[2001]130号)、《关于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及绥芬河口岸和黑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1]46号)、《关于批准满洲里市公安局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内政发[2001]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辽宁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龙江省黑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公布日期:2002-04-23施行日期:2002-04-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函[2002]30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4-23
施行日期 2002-04-23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正式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辽政[2001]130号)、《关于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及绥芬河口岸和黑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1]46号)、《关于批准满洲里市公安局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内政发[2001]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辽宁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龙江省黑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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