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乡镇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蚌埠市乡镇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市农业委员会 2002年4月)

  为加快我市县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快速增长,根据全省乡镇企业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我市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制定蚌埠市乡镇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原则和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通过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促进全市乡镇企业的发展和提高。

  二、考核范围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规模企业,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三、考核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情况,重视发展乡镇企业和优化发展环境情况,招商引资情况,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情况,当年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考核计分方法考核采用综合加权计分的办法,具体方法是:

  (一)县(区)人民政府考核计分方法:总分=定性考核内容得分+定量考核内容得分。定性考核内容以各地上报的文字材料为基础,量化成分值,综合评定计分;定量考核内容按各指标项分别计分。各项分值=(实绩数/标准值)×权数,当“实绩数/标准值〉1.2”时,按1.2计算。对于某项指标与标准值相差悬殊情况,各地在上报材料时应加以说明,并对其进行重点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考核计分方法:参照县(区)人民政府定量考核内容计算得分。

  (三)规模企业考核计分方法: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各项考核指标分值=(实绩值/平均值)×权数,当“实绩值/标准值〉1.2”时,按1.2计算,其中,平均值=全部上报企业该项指标值的合计数/上报企业个数。

  (四)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考核计分方法:总分=定量指标得分[县(区)政府所得总分值×20%]+工作质量得分。

  五、考核程序和要求坚持自上而下,层层审核,择优推荐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承办。

  (一)县(区)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核表,按时上报。凡涉及要求当地统计、税务、财务等部门提供数据资料的,均要经有关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其它考核指标,以会统年报数据或以市有关综合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二)考核报表一律经县(区)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章。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考核中需要核定的数据,要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同时还要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奖励办法(一)奖励名额。分别评选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先进奖2名,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 评选出乡(镇)人民政府先进奖10名,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7名;评选出乡(镇)规模企业先进奖15名, 其中: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12名。

  (二)获先进奖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和规模企业,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七、组织领导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考核奖励工作,树立考核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由市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统计局、财政局、乡镇企业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经市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具体细则,报经市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