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对此,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做好该税种取消后的清算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