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雄关广场的管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结合广场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雄关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城建委负责。广场设施的看护、使用、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场管护队负责。广场的音像、园林绿化及社会治安工作,由广播电视局、园林处、公安局按其职权分工负责。

  二、进入广场的任何单位和公民,应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各种设施,保护环境卫生;自觉抵制一切不文明的行为。应遵守《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场管理的通告》、《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场游客须知》,服从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广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硬化路面和园林绿化的行为。

  三、广场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公共秩序管理

  1、未经公安机关、市城建委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举行集会等活动。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广场。

  3、严禁在广场内寻衅滋事和从事有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4、严禁在广场进行赌博、耍猴等扰乱或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

  5、严禁在广场进行算命卜卦等迷信活动和一切不文明行为。

  6、严禁乞讨人员在广场露宿行乞,违者立即收容遣送。

  7、严禁在广场上酗酒、野炊。

  8、严禁精神病人、痴呆傻等无行为能力的人员进入广场,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并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场设施管理

  1、不准在广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违者处以20——50元罚款。

  2、不准乱停乱放三轮车、自行车等,违者处5——20元的罚款。

  3、不准在广场上踢球、滑冰(车、板)、骑自行车、摩托车等,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

  4、不准攀登树木、灯杆、网架、雕塑等,不准拉线挂物,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5、不准进入喷池、深水区,违者处以10——20元罚款。

  6、儿童健身区内严禁16岁以上人员上器械,违者处以5——20元罚款。

  7、不准乱动灯具、喷头、开关、阀门、音响等设施,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20元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处以1——2倍数额进行赔偿。

  8、广场内各种设施,不得在上面涂写刻画,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貌外,并处以20——200元罚款。

  9、凡擅自拆除损坏音响、雕塑、灯具、喷头、座椅、台面、柱廊、路面、线路、阀门、清洁箱、健身器械、大屏幕等广场设施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1——2倍数额进行赔偿。

  (三)、环境卫生管理

  1、不准在广场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处以5-10元罚款。

  2、不准将各类动物带入广场,违者除将所带动物没收外,并对饲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3、不准在广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违者处以50——200元罚款。

  4、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者,处以20——200元罚款。

  5、未经批准设置标牌、广告牌等影响广场整体布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凡在广场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等其它破坏环境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50元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50——100元罚款。

  (四)、园林绿化管理

  1、严禁攀树折枝、摘花拔草,轻度损坏处以100——200元罚款,严重损坏处以200——1000元罚款。

  2、严禁在树木上钉钉、拴绳、刻画、伤害树木,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3、严禁践踏花坛、草坪、穿越绿地绿篱,违者处以20——500元罚款。

  4、严禁在广场内挖(取)土,焚烧干草枯树,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由其所在单位执行,所在单位若不执行,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本通告所列的上述行为除罚款、赔偿外,根据违规情节,如果还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机法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举报违反广场管理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八、本通告规定的处罚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执行。

  九、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广场管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收取罚款时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十一、广场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