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拟定的《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促进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针对我市前一阶段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办学审批程序,确保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由政府办学为主的体制。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确因事业发展和社会需要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必须坚持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布局调整和薄弱学校改造,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

(二)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改制,先由学校(园)拟定改制方案,县区属学校(园)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体制。

(三)政府办的初中、小学,不论原建校的资金渠道如何,均属国有教育资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严禁将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或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已经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减损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纠正,并由负责出售、拍卖和租赁校(园)产的责任人负责追回已流失、减损的国有办学资源。

(四)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用于举办成人教育、幼儿教育或学生校外活动基地;确需置换的,在保证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前提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置换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校舍置换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五)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自筹资金扩建或新建学校(园)、改建薄弱学校,扩建、新建、改建校区可按民办机制运作,其收费可参照民办学校标准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促进其他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其他部门不得用实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收入冲抵财政性教育经费。

二、规范办学行为,严禁擅自办班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为施教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学位和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办班收费。

(二)已被批准的改制学校和已被批准的公办学校改制部分,可用以满足家长的择校需求,但不能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三)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由学校制订方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可按市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成本性的实验费用,但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四)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对已经办学的要认真审核评估其法人资格、办学条件、财务管理制度等。凡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凡没有完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违背国家规定要求的,应立即取缔。

(五)社会力量办学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畴,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要建立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和年检制度,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三、规范投入渠道,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县区财政统一发放公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工资体制,按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标工资,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努力争取按省标发放教师工资,以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积极性。

(二)公办学校预算外收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中小学书本代办费由学校按规定收取和使用,学期结束后,由学校公布清单,办理结算,多退少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四、规范人事管理,深化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

(一)遵循“用人”与“治事”相结合原则,将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流动调配等职能划归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行使,管理权限仍在乡镇的应尽快划转。

(二)县区编制部门应按省定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遵循规范、优化、高效、精简原则,具体核定每所中小学的编制。

(三)中小学要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学校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员,严格控制校级领导职数。

(四)中小学要通过辞退不合格人员、清退临时人员、精简非教学人员,达到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