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导游报酬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旅行社必须与所属的导游人员签订经劳动部门公证的劳务合同,明确导游与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所属导游的管理。

  二、劳务合同要明确规定导游人员的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基本标准,保障导游人员正常的收入。

  三、各旅行社要加强对导游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使导游成为政治思想水平高、业务过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的旅游工作者。各旅行社还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上关心导游,体恤导游工作的辛劳,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建立导游激励机制,完善我市导游报酬机制,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