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2002年环境质量建设目标与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2002年环境质量建设目标与任务

为深入贯彻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和我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管理制度、环保投入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首府城市建设年"的成果,推动我市的环境质量再上一个新水平,为在2003年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环境质量目标,特制定2002年环境质量建设目标与任务。

一、总目标

动员全市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加大环境质量建设力度。根据市委确定的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总体目标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成果,切实抓好污染物总量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我市被国家列为清洁能源试点城市为契机,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紧紧依靠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一些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没有达到经济规模的小企业,要加大关停力度。工业污染防治要实行技术改造与清洁生产相结合,实现增产减污。同时,要加大投入:落实生态保护纲要,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大气环境改善工程

通过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使得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继续加大对锅炉、茶浴炉的拆并和改造力度。

所有工业锅炉和供热保留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在2002年全部达到2001年12月12日发布的GBl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的,坚决改造治理或关闭停运。

凡处在二期供热范围内的供热锅炉,2002年应根据附表1所列名单限时拆除,并入二期热网。

市四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表1所列名单限时完成拆并任务。

各区政府及市环保局应根据附表2所列内容完成各自茶浴炉拆并。

以上工作的责任人为各区区长和市环保局局长。

2、严格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

对施工工地的临时建筑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文明施工现场。要采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运土车辆覆盖篷布、上路前清洗、道路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等措施,确保大气环境的清晰度。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牵头,建委主任为责任人,市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大气环境改善工程

通过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使得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

1、继续加大对锅炉、茶浴炉的拆并和改造力度。

所有工业锅炉和供热保留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必须在2002年全部达到2001年12月12日发布的GBl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的,坚决改造治理或关闭停运。

凡处在二期供热范围内的供热锅炉,2002年应根据附表1所列名单限时拆除,并入二期热网。

市四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表1所列名单限时完成拆并任务。

各区政府及市环保局应根据附表2所列内容完成各自茶浴炉拆并。

以上工作的责任人为各区区长和市环保局局长。

2、严格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

对施工工地的临时建筑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文明施工现场。要采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运土车辆覆盖篷布、上路前清洗、道路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等措施,确保大气环境的清晰度。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牵头,建委主任为责任人,市市容管理局、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及各区政府配合。市建委应于2002年4月25日向市政府提交落实以上措施的工作方案。

3、加强烟尘控制区建设。

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要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发展,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按"十五"的建设标准保持100%。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各区区长为责任人,市环保局配合。

4、继续推广精煤。

在城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所有燃煤设施全面普及精煤,此项工作由旗县区政府负责,市环保局统一监管。

5、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加快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广电、煤气的洁净燃烧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科技局组织落实。

6、商业网点的污染防治。

按照"抓难点,抓反复,长效管理"的原则,二环路以内的商业网点实现清洁燃料化。对商住混合楼经营餐饮业的业主,限期改变其营业性质。新开餐饮业网点,工商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应事先经区环保部门审核。此项工作由市各区政府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各区区长和市市容管理局局长为责任人,市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局、市容管理局配合。市容管理局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枯枝落叶。

7、医疗危险废弃物的焚烧。

医疗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停止用小焚烧炉焚烧,必须入市西郊垃圾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卫生局局长为责任人,市建委配合。

8、加大对机动车尾气的监管力度,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强机动车的尾气检测工作,把车辆定期年审中的尾气检测与不定期的抽检结合起来,全年抽检机动车达到国家的要求,此项工作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公安局局长为责任人。市环保局负责尾气的抽检,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审。

同时,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广使用无铅汽油。所有油库、加油站应按照GBl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规定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的燃油清洁剂。应使用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及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环保局推广的品牌,如:"兆牌"、"邦洁牌"。并按照规范的方法从炼油厂、油库或加油站统一加到车用汽(柴)油中,以便各机动车用户使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配合。

9、工业污染源的管理。

巩固"一控双达标"的成果,加强治理达标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弹,坚决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延期达标的企业应抓紧完成工作。

内蒙古亚华水泥有限公司应予4月份组织验收;呼和浩特水泥厂和土左旗土默川水泥有限公司应予8月份完成治理工作;内蒙古三联化工电石炉应停止在城区生产,新厂投入使用。固碱炉要完成改造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落实。

同时,要坚决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防止污染转移。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责任人为市经贸委主任。

10、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2002年,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计委配合,开展一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检查。严禁新建和扩建污染物排放严重的项目。市计委、经贸委、规划局要密切配合环保局,确保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二)水污染防治工程

通过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综合整治河流、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手段,减轻水环境污染。2002年,城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

1、完善辛辛板污水处理厂。

按照1998年3月开工的10万吨/日的扩建工程设计要求,2002年10万吨/日的二级处理设施必须投入使用,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根据自治区计委关于呼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复,应在2002年着手进行扩建辛辛板污水处理厂另一个独立的10万吨/日二级处理厂的建设,同时进行公主府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三级处理能力及部分配套管网改造工程的建设。以上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市水务局局长为责任人,市规划局、环保局、建委协助。

2、饮用水源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防止饮用水源污染,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工作报告》划定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按产业政策严格限制重污染企业的发展,对现有的企业,应关停或确保达标排放,对个别经治理仍无法达标的企业,责令其搬迁。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经贸委配合。

市环保局牵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一次调查,市各区、市水务局密切配合,并向市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3、工业污染源的防治。

天野化工、呼和浩特炼油厂等工业废水日排放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应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环保局局长为责任人。

华蒙金河污水处理设施应于8月份投入使用;维信羊剪绒公司应按照自治区环保局要求,如期完成工作;蒙牛乳业公司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应抓紧完成。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完成。

(三)环境噪声治理工程

通过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加强对各类噪声源的监督管理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2002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56分贝以内,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控制在69.4分贝以内。

1、开展对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综合治理。

进一步加大对市区机动车鸣笛管制的力度,严禁机动车鸣笛,采取切实措施,减轻交通噪声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公安局局长为责任人。

2、加强环境噪声达标建设。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要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发展,建成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100%。此项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各区区长为责任人。

3、严格各类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建筑施工和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源的监管,对达不到相应功能区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坚决关停。此项工作由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局局长为责任人。市建委、市文化局、各区政府配合。

(四)生态环境改善工程

通过治理水土流失,调整绿化布局,加强保护区以及园林城镇建设等措施,大幅度增加绿地面积,改善和提高我市的生态环境质量。2002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0%,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8%以上。

1、抓好《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呼和浩特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落实工作。

由市环保局牵头,编制完成旗、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在大青山水源涵养区、土默川平原盐渍化区、黄土丘陵水土流失区,新建3处自治区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大青山呼市境内新建1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在现有9处县级生态示范区内,重点指导1家晋升为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区,以上工作由当地政府责成环保局负责,局长为责任人。

由市环保局负责,在各旗、县、区选择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立项目库,争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金。

2、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管理。

对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展的旅游活动,应制定保护措施,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对动、植物资源和生态多样性造成影响和破坏。加强旅游区污水、噪声、烟尘、生活废弃物的治理,改善旅游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3、全面遏制新的水土流失。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对新开发建设的项目和土地开发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的"三同时"制度(即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全面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由农业局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五)环境教育工程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通过环境警示教育和建立全市性的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创建绿色学校、开展环保社区文化建设等活动,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2002年开始在各区选择1处居住宅区开展创建环保社区试点活动,2003年在全市逐步开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环保局局长为责任人、市教育局、广电局、各区政府配合。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环境质量建设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决定成立环境质量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环保局、计委、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水务局、建委、经贸委、市容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文化局、教育局、广电局以及各旗、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环境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质量建设的组织领导,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建设任务。对环境质量建设的各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拿出具体落实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三)健全管理法规

要尽快配套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推动各项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做好资金保障

环境质量建设所需的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各级政府要把环境质量建设投资纳入政府的投资计划,保证环境质量建设任务的完成。

环境质量建设项目投资,由项目责任单位按政府投资的有关规定向相关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和落实投资。

(五)加强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环境质量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市委考核办将环保重点工作纳入对领导干部实绩目标考核,变年终考核为动态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部门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环境质量建设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介报道环境质量建设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