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无锡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无锡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无锡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2年4月15日

附1:无锡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应单独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有党员50人或接近5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党员100人或接近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农村边远、分散或仅有个别党员的学校可就近联合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组织的设置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在筹建学校时同步筹建党组织。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中小学校党组织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组织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并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设立党委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团结依靠全校师生员工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者。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教育、考核等工作。加强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三)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支持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四)按照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认真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八)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第三章 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委、总支)大会,结合本单位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工作。

(二)组织实施党支部(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按要求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认真搞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与学校行政领导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支部(党委、总支)和干部的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兼职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要用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做党务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工作。

第四章 党组织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干部工作

(一)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党组织或校长提名,或群众推荐,经民主测评,党组织考察,党支部(党委、总支)委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的程序任命或聘任。根据需要,学校中层干部的任用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

(二)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全面提高干部素质,把提高干部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支持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培训、进修和学习考察。

(三)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好本单位培养选拔中青年干部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中青年干部工作,落实培养、锻炼的措施。定期对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做好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工作。

(四)建立健全对干部的监督机制。把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切实加强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五)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一)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政治业务素质。

(二)结合学校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党员教育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有:党课、组织生活、主题教育活动、集中轮训、社会实践等。

(三)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一般不少于两次。

(四)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其中的优秀人才,激励他们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以及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重点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要有必要的物质保证,做到组织落实,培训内容落实、经费落实。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开展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要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每月一般不少于两次。

(四)加强学校宣传舆论工作。积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师生员工。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五)经常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

(六)关心教职工政治上的进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职工坚持教书育人,以良好的师德师风为学生作出表率。

(七)积极研究和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

第十三条 统一战线和群众团体工作

(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党外知识分子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凡有民主党派成员的学校,党组织要关心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建设,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支持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职权。支持工会按《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共青团依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联系、团结、教育广大青年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章 党组织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党组织的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至少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非支委(党委委员、总支委员)的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要重视党建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建设。保证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座谈会制度、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和中心组学习等制度。

党组织的活动要建立必要的簿册,如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活动记录簿、党员活动考勤簿、党员实绩簿、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光荣簿等。有条件的应建立党员活动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无锡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各市(县)、区教育党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今后如遇与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2:无锡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体制,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和《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责任,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第三条 校长由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

第四条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

(二)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五条 校长的岗位要求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学校工作。尊重、团结、依靠教职工,作风民主,公正廉洁。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开拓进取。

(二)具有岗位必需的政治理论知识、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学校管理知识、教育学科知识、现代信息技术知识及其它相关知识。

(三)能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指导教学、教研工作和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能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社会、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会讲普通话,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七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主持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教育和教师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九条 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一)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的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二)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认真执行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度,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安排使用好学校教育经费。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的福利。

(四)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年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尊重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利。

第十一条 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坚持有关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的制度。

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三条 主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招生计划;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及废止;研究决定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科研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重大经费收支、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奖金分配、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职务评审等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决定对教师的聘用、续聘或缓聘、解聘。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决定对教师的录用或辞退。

第十五条 校长对副校长人选有建议权。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可以聘任副校长。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对分管工作行使指挥权。校长可以提名中层干部人选,经学校党组织考察和讨论决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和有关奖惩条例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业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管理支配学校的办学经费、物资和设备。研究决定教职工津贴、奖金和福利的分配方案。按规定设置和使用校长基金。

第十八条 行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待遇、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一般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并参加教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评聘教师专业职务时,应考虑校长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业绩。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解决校长工作、学习及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鼓励校长认真做好学校管理工作,应逐步改善校长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校长职务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校长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接受培训等方面,应享受相应的待遇。校长在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度根据校长的岗位职责,通过检查工作、听取汇报、民主评议和本人述职等形式,考核校长的工作业绩。实行校长任期制学校的校长,任期内,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据任期目标每年进行考核。任期中的考核,结合每年的年度考核进行。任期结束,由教育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校长任期目标任务书》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校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绩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平庸、群众信任度低的校长,限期整改,限期内无进步者予以免职;对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校长,应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校长,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无锡市中小学校。各市(县)、区教育党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3:无锡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根据《教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50人的学校,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学校事业不断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收支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货币分房、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可提出表扬、批评意见并开展评议、推荐活动,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和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处室、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在教职工代表构成中,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有一定比例。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主动地做好提案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凡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有重要事项,经过学校领导的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交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行政职能部门应认真执行和处理,并向下次大会作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处室、学科组或年级组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中小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无锡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