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做好支农工作。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指导意见

  东北三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为农村、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方向,已经成为支农的金融主体,支农服务取得了很大成效,并在实践中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目前,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东北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农民收入水平亟待提高,这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突出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缺乏创新,农民“贷款难”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增加收入,向支农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要提高支农服务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为农服务的宗旨,努力增加信贷资金,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研究改进贷款方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一、大力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贷款投放力度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支农信贷资金。一是通过改进服务,完善功能,努力增加存款,扩大资金来源。支农资金不足的县联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资金状况,请当地政府动员机关和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2002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要增长10%以上。二是大力清收到期贷款和活化不良贷款,调整压缩非农资金占用,将存放商业银行的资金和到期国债资金逐步用于支农。三是继续增资扩股,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农户入股金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增设投资股,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四是市、县联社要及时做好辖内资金余缺调剂工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用足现有资金。支农资金不足的地区,要及时申请支农再贷款。

  农村信用社组织的信贷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农贷款要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农业贷款增加额要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60%以上,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要提高3至5个百分点。当年累计投放农户贷款要占累计投放农业贷款的80%以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平均要达到50至60%,农业地区要达到70%以上。另外,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农村信用社更要注意增加对农民的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

  二、合理调整贷款投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中央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把信贷支农的着力点放到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上来。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贷款投向。一是支持农业生产布局调整,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农村信用社要支持宜于当地发展,且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支持相对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高价值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以及旅游观光等高效复合型农业;支持松辽平原、三江平原地区发挥粮食生产优势,优化粮食品种和品质结构,发展加工转化和产业化经营,把粮食产业做优;支持山区发展特色农业,以支持本地区多种经营为重点,帮助农民进行果树改良,种植人参、药材、食用菌,放养蚕茧,开发绿色山野菜等项目,促其形成规模效益;支持西部地区本着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大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步伐,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二是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组织和设施,带动农民走向富裕。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广阔的信息网,引导农民加入市场,通过市场建设带动基地建设,通过基地建设带动当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要支持农产品储藏、运输、加工、分类和包装等市场配套建设,促其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创汇,扩大国内市场,提高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三是支持调整农产品结构,发展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业化。四是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途径的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不断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行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经营。要支持加快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开发,增加二、三产业所占份额,带动区域经济的全面发展。五是支持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步伐,主要是稳定种植业、突出畜牧业,大力发展园艺特色和多种经营,特别是要支持畜牧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六是根据农产品生产流通情况,支持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粮食稳定生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向产业优势、商品优势转变,支持扩大绿色食品等市场前景广阔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通过提高品质和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路子,使其达到总量扩大,农民增收的目的。

  三、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改进农户贷款方式

  小额信用贷款简便灵活,是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深受农民欢迎的一种贷款方式。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对超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者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又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户贷款,信用社可采取3至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解决。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信用社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去已经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对该项业务进行规范;凡是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业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紧密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和配合,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一,积极发动,形成合力。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建立农村信用服务体 系的基础,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动员相关方面的力量。县联社要向县(市)政府、信用社要向乡(镇)政府、包村信贷员要向村委会分别汇报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村干部参与评信、核贷、收贷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相关会议以及印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宣传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好处和做法,使他们了解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调查摸底,搞好规划。县联社要对辖内信用社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农村信用社要在乡、村干部的协助下,对乡、村的自然、经济状况,农民生产生活情况,农业生产资金供求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农村信用社与乡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规划,指导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制定规划时,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既要考虑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承受能力;既要维护农民的利益,也要维护农村信用社的信誉。

  第三,评估资信,划分等级。信贷员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辖内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的自然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还款的历史记录,所在村组织的意见等,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农村信用社成立以本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人员参加的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将农户的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三个档次。信用评定小组每两年应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开展一次信用评定,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每年评定一次,及时变更信用等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为开展信用评级和考核信用状况服务。在开展资信评估和建立农户档案中,要尽量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方便农民。

  第四,确定额度,核发证(卡)。县联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相关因素,具体确定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并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后由中心支行核准。农村信用社要在县联社确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农户申请及其资信等级,核定每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并核发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由信贷员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所有办理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都要设立贷款专柜,农户可凭有效的贷款证及身份证件,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专柜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第五,信贷公开,接受监督。农村信用社在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要坚持公开制度,做到贷款计划公开、贷款政策公开、评信人员公开、信用等级公开、贷款发放公开、贷款收回公开、信贷员的职责权限公开等7个公开,将信贷活动的相关事项用张贴等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当地党政的监督,防止违规贷款、人情贷款的发生。

  四、开展信用村镇试点,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为了逐步提升对农户信用评定制度的层次和效果,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开展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评定活动,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第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县联社要请县委、县政府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作为“信用工程”,纳入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作为完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一件好事、实事来抓。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人民银行县支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信用村(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的实施办法,并将信用村(镇)建设情况与党政干部的政绩挂钩,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而开创农民增加收入,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信用社资金良性循环,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改善的农村工作新局面。

  第二,明确条件,搞好试点。在当地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本身无陈欠信用社贷款,并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的前提下,信用村(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信用乡(镇)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按照上述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每个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1至2个信用村(组)的试点,每个县联社开展创建1至2个信用乡(镇)的试点。

  第三,总结经验,引向深入。农村信用社要会同乡镇政府向信用村(组)颁发信用牌匾,县联社要会同县政府向信用村(镇)颁发信用牌匾。对信用村(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及时总结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树立典型,巩固和扩大试点成果,逐步推开信用村(镇)创建工作。

  五、转变支农工作作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农村信用社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从根本上转变支农工作作风。县联社的领导干部和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走访农户,并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督促、指导、检查信贷支农工作,每月要有2/3以上的时间活动在乡村一线,及时解决信贷支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组织全辖农村信用社开展“走百村、入千户、访万民”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的优势,发扬背包下乡的优良传统,经常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为他们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当好农民致富的参谋。

  针对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季节性强的特点,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实行“柜台延伸”,开展上门送贷和现场放贷,把贷款直接送到农民手中。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贷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农民的意愿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搞款物挂钩或以物顶贷, 不得代扣代缴各种款项,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发生。

  农村信用社要关心农村的受灾户、贫困户,帮助他们开展抗灾自救和脱贫致富。要提倡每个县联社包扶一个贫困乡,每个信用社包扶一个贫困村,每个外勤信贷员包扶3至5个贫困户,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对所包扶的贫困户贷款可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六、加强支农贷款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农村信用社贷款首先要保证农民种粮的生产费用需要和农户开展多种经营的需要,资金有余的农村信用社择优安排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贷款和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贷款,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发放农民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通过优化贷款结构,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逐步扭转“春放秋收冬不贷”的局面。在发放农业贷款时,必须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更不得对乡、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贷款,必须保证支农资金按计划和用途专项使用。

  第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的项目、用途和贷户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得搞“长贷短约”或“短贷长约”。贷款期限一般应按粮食生产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1个生产周期,养殖业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业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农民子女的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掌握。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因素导致农业生产绝收,农户又没有其他收入而形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时,农村信用社要给予展期。

  第三,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利率政策。无论是利用自有资金,还是利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农户种植业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40%的幅度,并应适当优惠。种植业生产费用以外的农业贷款利率,也一律不准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的幅度。对农户生产费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四,加强贷款回收工作。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在没有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收回本息。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和建立贷款回收责任制,把回收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措施,确保清收目标的实现。对人为造成农业贷款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农村信用社对支农贷款的回收,要本着“多收多贷、活收活贷、周转使用”的原则掌握。要与农民建立“双向信用”关系,在收贷时要敢于对信用户做出发放贷款的承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农民主动上门还贷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基层社支农工作是否做到了让农民满意的重要标志。

  七、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严格监督考核

  省、市两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最主要的工作来抓,加强对支农工作的领导、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全面总结和推广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经验和做法;要建立制度,强化考核,将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户贷款面,解决农民“贷款难”和收回到期贷款本息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县联社和信用社要本着“多劳多得,绩效挂钩”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信贷工作岗位量化考核办法,要把对信贷人员的量化考核作为内部经营目标考核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管理考核机制,打破“大锅饭”,将信贷人员的个人利益和支农工作业绩挂钩,增强信贷人员做好支农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解决实行清收责任制后,信贷人员不愿放款、不敢放款,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农民“贷款难”、资金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有效化解农业信贷投入增加与信贷资金风险相对扩大的矛盾。

  八、加强对支农工作的监管,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支农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投向监管作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要内容。在非现场监管中要按月监控农村信用社贷款投向,监测农业贷款数量和质量的变化情况,按季考核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和农户贷款面;在现场检查中要注重检查支农贷款投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合农民意愿,是否有以贷谋私,坑农害农问题等;在审查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要把是否坚持支农方向和支农工作成效作为重要内容,对背离支农方向或支农效果较差的,要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总行支农再贷款管理规定,根据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投放的实际需要,合规有效地投放支农再贷款。要把支农再贷款限额逐级下达给县支行,保证资金及时下摆。县支行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与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期限相统一。要进一步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监督使用情况,防止挤占挪用。对到期支农再贷款要及时收回,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尚未收回而造成不能按时归还支农再贷款时,人民银行可根据实际酌情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