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促进就业控制失业,重点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市委、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2002年度15件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为了把这一决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促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

  促进就业是政府工作永恒的主题,是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我市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运行机制和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就业结构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大批农民从农业向城市产业转移,大批工人从工业向服务业转移,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在新的就业领域不断开辟、就业岗位大量增加的同时,改革和调整中出现的结构性失业也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突出矛盾。尽快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走上新的就业岗位,是当前政府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年龄偏大、再就业有困难群体就业,更是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在如今市场导向的就业竞争中,大龄人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且这个年龄段的人员家庭负担都比较重,容易发生“因失致困、因病致贫”的问题,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扶助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扶贫解困的治本之策、富民强市的重要措施,作为支持国企改革、促进资本优化、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切实放上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

  根据我市实际,需要重点扶助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非本人原因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失业或在离开企业前内部下岗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中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退养、协保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要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大龄群体或大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并实行跟踪服务。街道、居委等基层组织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继续实施“绿卡工程”。根据我市下岗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后的实际情况,停止发放“无锡市市区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卡”,对经核实确认的大龄人员以及国企改革中分流出来的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的原固定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帮扶证》。持有此证的对象,享受原优惠卡的各项优惠扶助政策。

  今后,对大龄群体的调查、申报、登记、发证和跟踪服务要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形成常规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不能让一个大龄人员遗漏在我们的视线之外。

  三、广开渠道,大力开发、置换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

  促进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同时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促进就业结构的调整,在打开城门,取消身份限制、鼓励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的同时,抓紧开发、置换出一批适合本地大龄人员的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就业容量大、市场应变能力强的都市型工业,扶持发展个体、私营、合伙等各种形式的小企业,发挥这些领域在吸纳劳动力和吸引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尤其是正在迅速发展的社区服务业,为大龄人员再就业创造了广阔的空间,是新的就业增长点。要结合社区建设,大力推动物业管理、快送速递、保洁保安、家政服务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使之形成系列,走上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各项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绿地养护、广场保洁、交通管理和公用设施管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辅助性服务等岗位大量增加。这些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尽可能用于缓解本地就业压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岗位”的思路,从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大局出发,积极开发岗位,凡专业要求不高的,原则上按不低于40%的比例,重点用于安排大龄人员就业。市、区两级发展计划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创新就业机制,积极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下,劳动力市场发挥着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鼓励发展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加快形成遍布全市、伸向社区,以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公益性和盈利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相配套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当前,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发挥帮助大龄人员再就业的主阵地作用,为他们广泛采集和发布岗位信息,开辟绿色通道和求职热线,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实行“双向承诺”,即公共职业机构负责为每一个前来登记求职的大龄人员提供三次基本适合本人特点的岗位信息;大龄求职者不挑不拣,积极就业,依靠双方共同努力,保证求职登记后一个月内实现再就业。对夫妻双失业的大龄人员要优先提供服务。

  培训上岗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必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大龄人员的就业特点,制定相应的培训目标和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动员组织社会培训资源,为大龄人员提供有效的免费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社会办学的作用,鼓励引导他们面向大龄人员,开展职业指导、技能训练和创业培训,逐步形成以就业带动培训、以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应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组织形式,改变以往单一由单位直接招聘上岗的就业模式。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的新特点、新要求,鼓励兴办各种综合的或专业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发挥这类企业在专营就业岗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上岗、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要根据社会劳务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大龄人员从事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弹性就业,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提供各种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劳务,组织开展家庭手工、工艺作坊等劳动,发挥弹性就业所具有的非全日制、流动性、灵活性等特点和优势。对大龄群体中就业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以由街道或居委实行托底性的就业安排,组织他们从事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等公益劳动,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劳务派遣型企业、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认定、登记和管理办法,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解决好这些企业和组织的劳动定价、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税费交纳等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广泛采集适合这类企业和组织经营、适合大龄人员从事的项目信息,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和实行招投标,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或失业人员合伙创办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和非正规劳动组织。

  五、建立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15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今年从市再就业基金中辟出30%,专门用于本统筹区范围内大龄人员的就业安置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大龄人员,建立一年以上劳动或劳务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关系和劳务协议仅适用于国企改革中分流出来的退养、协保和续保人员,下同),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退养、协保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续保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补贴;其他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至400元标准补贴。享受大龄人员安置补贴的,不重复享受锡委发[1999]6号文件第7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今后,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筹资规模、补贴标准和办法等作适当调整。

  继续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企业和劳动组织,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市税务部门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安置社会登记失业人员和内退、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再减征所得税8.3%;达到60%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其中专门从事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还可享受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城市维护费和教育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大扶持力度。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大龄人员提供求职登记、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的,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计划,免费为大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并积极推荐就业的,继续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对免费介绍成功就业或免费提供培训并成功推荐就业,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另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职介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奖励。继续实行扶持再就业的贷款贴息政策,贴息办法按江苏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苏劳(1998)88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费用,以及就业管理机构建立大龄人员数据库所需经费,经批准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以上政策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江阴市、宜兴市和锡山区、惠山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有关措施。

  六、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

  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来部署和安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理顺关系,出台政策,落实措施,形成各方动手、齐抓共管的组织格局。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务必高度统一思想,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要层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包括建立健全规范的失业和就业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协调机制,落实好促进就业所需要的资金来源。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劳动就业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各方面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在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的组织和推动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认真负责地抓好贯彻落实,相互之间要形成合力。

  在帮助大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促进就业工作的认知程度,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来关心大龄群体,支持和帮助大龄人员走上再就业之路,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引导大龄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信心,自强自立,靠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管理监督,为大龄人员再就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要结合劳动保障体制的改革,推进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的社会化进程。特别是要加强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把促进就业的工作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形成市、区、街道、居委四级网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的新形势、新机制、新要求。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