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对全市砖瓦企业实施综合整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对全市砖瓦企业实施综合整治的意见

  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1]161号)的要求,现就全市砖瓦窑厂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整治的目标

  通过对全市砖瓦企业实施综合整治,集中查处一批无证非法取土生产的砖瓦窑厂,严格制止非法收购粘土或擅自违规取土的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一批破坏土地资源和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进一步治理整顿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粘土资源,逐步实现砖瓦业向节能、节地、利废的健康格局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以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部、省部署及市政府的要求,集中清理整顿全市砖瓦企业,坚决关停一批无证、非法、不符合要求的砖瓦企业。

  凡属以下范围的砖瓦窑厂必须予以整治:

  (一)没有办理用地及采矿手续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土窑;

  (三)无土源或粘土资源已枯竭靠收购粘土维持生产的;

  (四)市区20门(不含20门)、各县16门(含16门)以下的小轮窑及采用简易制砖设备40/40——10以下砖机的砖厂;

  (五)用地和取土不符合连云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连云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

  (六)生产国家已明令严格限制和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

  三、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一)分门别类,分批整治。一是凡属整治范围第(一)条范畴的,即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砖瓦厂,如有合法土源,限于2002年6月底之前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及用地手续,否则按无证采矿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凡属整治范围第(二)至第(三)条范畴的,于2002年12月底前予以关闭。三是凡属整治范围第(四)条至第(六)条范畴的持证砖瓦企业,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立即予以关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对于被依法关闭的砖瓦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取消窑业用地使用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贸主管部门收回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予以办理建筑产品备案手续;税务部门收回税务登记证,停供发票;供电部门停供采矿及生产用电;任何单位都不得向其转供电。

  (三)落实责任,限期拆除。被依法关闭的砖瓦厂由所在县、区负责组织拆除砖窑及生产设备,限期复垦。

  (四)各司其责,强化监管。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做好全市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宣传工作,重点查处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工程。对非法取土、乱采乱挖及非法生产销售砖瓦的,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促进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抓紧抓好砖瓦企业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取得实效,使我市砖瓦企业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合理、科学、规范的轨道。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