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涉及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指享受伤残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标准的确定。

  1、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以各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为参照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标准,即特等战残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标准,一、二、三等伤残抚恤金参照特等抚恤金按一定比例递减(见附表)。

  2、“三属”的抚恤金,以各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抚恤标准,即城镇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标准计发,病故军人家属的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9%标准计发;农村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8%标准计发,病故军人家属的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7%计发。

  3、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58%标准计发。

  4、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36%标准计发。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5%标准计发。

  四、上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属孤老的应在同类优抚对象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5-20%;高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标准的部分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低于两部所规定的标准,则保留两部所定的标准。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酌情给予临时性补助。

  五、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现行标准,对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核算,编制出需要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预算,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以上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级差比例一览表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