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3号)和《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东发[2001]7号),组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市水利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勘察测绘局承担的测绘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的职能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人民生活和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

  2.下放、转变的职能

  (1)土地、地矿和测绘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性等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3)实行政企分开,市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经营活动。

  二、主要职责

  结合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草拟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具体办法;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统一征用(收回)、农用地转用、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监督全市征地费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七)负责土地市场管理。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土地“五统一”(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并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开办矿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区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各类测绘成果管理及市外组织、个人来我市从事测绘业务的审查、审批;根据授权发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规费征收和使用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三)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协助县区党委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接待、安全、督查、车辆管理、生活服务、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协管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事宜;负责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经费、耕地开垦经费、基础测绘经费和其他经费;负责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和解缴;指导全市征地费管理使用。

  (二)执法监察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草拟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

  (三)耕地保护科(挂规划科牌子)

  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用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具体办法;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市政府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收缴。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挂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

  负责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和监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查土地评估等土地市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查报批;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具体办法;编制市区土地供应方案;承担各类用地初审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并负责市区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建设管理;负责旧村改造、搬迁、归并的土地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 (五)地籍管理科

  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并指导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拟定权属纠纷协调处理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费收缴。

  (六)地质矿产管理科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监督管理的办法;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研究,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参与审批开采矿产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采矿登记申请初核和审批发证,组织采矿企业年度检查和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开发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储量管理规划、计划;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管理、登记、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查、审批;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域内中央直属采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计划;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年检;负责地勘项目组织实施及年度检查;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探矿权转让审查登记;协调处理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贯彻实施省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评审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七)测绘管理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的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组织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区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协调管理工作;指导保护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编制总额23名,其中行政编制19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出机构

  东营市土地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更名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和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编制总额4名,其中行政编制1名,事业编制3名(从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中调剂)。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滩涂管理

  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海岸线以下海域和海岸线以上与潮间带相连的用于海水养殖的荒滩,其他荒滩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

  (二)矿泉水、地热水开采管理

  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河道开采砂石监督管理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先由水利部门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征收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水利部门规定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管理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工作,制定治理开发规划,搞好综合协调;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