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富民强市”奋斗目标,鼓励在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设立无锡市腾飞奖。

  第二条 无锡市腾飞奖是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综合性的最高奖励。腾飞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设立无锡市腾飞奖项目不超过5项。

  第三条 凡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被授予无锡市腾飞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无锡市腾飞奖:

  (一)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发明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作用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被作为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国同行业学习榜样的;

  (三)在企业体制、机制和资产经营等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成效突出的,并对无锡经济繁荣、改革开放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重要示范引导作用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环境治理与保护、技术改造、合理化建议及对全市重大的战略决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效,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全国有较大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五)在高新技术园区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与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及在创名牌工程中成绩优异,对推动我市本行业发展或产业结构调整起决定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出口创汇、引进消化技术、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开放型经济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全国之冠或在我市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申报无锡市腾飞奖:

  (一)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破坏生态平衡、严重污染环境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申报腾飞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填报《无锡市腾飞奖申报书》,并提供与奖励条件相应的法定依据或证明,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腾飞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超过申报截止日期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若干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申报(申报材料需联合申报的其他单位盖章后方可有效)。

  第七条 无锡市腾飞奖由无锡市腾飞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及市有关综合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科技局1名领导担任;设委员16名,由专家担任。

  (二)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并可连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或调离时,由评审委员会作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方可有效。

  (三)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并成立专业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腾飞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腾飞奖项目,到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

  腾飞奖项目由超过到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方有效,如有效项目超过5项则取同意票数前5名为获奖项目。

  (二)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时,每名委员投票的有效项目数为等于或小于5项,超过5项作废票处理。

  评审委员会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否则作无效票处理。

  第九条 申报腾飞奖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在《无锡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不在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腾飞奖获奖项目、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必须以书面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电话。对不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腾飞奖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主管部门接到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异议方,被异议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供有关解释和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被异议方未予答复,不影响异议的处理。

  对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异议,可不受异议期的限制,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奖杯、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获奖项目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裁决后仍拟奖励的,报请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批准授予无锡市腾飞奖的项目,颁发腾飞奖奖杯,主要完成人员颁发无锡市腾飞奖证书,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一般不超过3名。

  对无锡市腾飞奖项目实行奖励,集体完成的项目发给奖金10万元,个人署名完成的项目发给奖金5万元。体现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完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全体职工适当的奖励,奖金在税前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 无锡市腾飞奖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奖励经费中核拨。

  第十三条 无锡市腾飞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晋职、晋级等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腾飞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