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请
第三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
第四章 年审、变更、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集成电路设计水平,加快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无锡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负责受理认定申请。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速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本市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所场、软硬件设施和技术人才等基本条件,具有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和质保体系;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年度自主设计及接受委托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占企业上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集成电路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4、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认定机构每半年审批一次(4月、9月),认定程序如下:
1、申请企业申报材料;
2、认定机构受理;
3、委托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4、主管机关审批,颁发证书。
第四章 年审、变更、处理
第八条 对认定实行年审管理,对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者自下一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申请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明其认定资格予以取消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