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今年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若干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严格执行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率及其附加比率,严格执行逐步取消农村“两工”和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行为,严防通过提高农业税计税常产、平摊或错征农业特产税和无固定土地收益税加重农民负担。积极调整税改后县、乡、村利益分配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对村级资金的补助。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和农业两税附加及上级对村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加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消除加重农民负担隐患。

  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皖政办[2002]5号),采取多种可行措施,大力化解村级债务。在化解债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借鉴兄弟市、县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当地的典型经验,对一些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问题可先行试点,再稳步推开。

  三、实行部门负责制,扎实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针对当前农民反映突出的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机、计划生育和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乱收费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已有的部署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省物价、财政、农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涉农收费举报电话,严格控制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出台。严格实行涉农收费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确保本部门、本系统收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今后凡因部门收费引发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要追究部门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做好经常性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建立领导接待和农民负担信访专人接待制度,充分发挥农民负担信息员和农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民负担的监督作用。要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继续扩大农业部、省农委在部分县开展的农民负担监测试点,各市、县也要建立自己的监测点。要实行农民负担动态管理,继续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和黄牌警告制度。

  五、加强领导,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进一步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不断充实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强化监管职能。凡因农民负担引发尖锐矛盾或大规模上访的地方,当地领导干部要亲赴第一线,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同时实行加重农民负担责任追究。要结合当前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增强他们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的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和管理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