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锡山、宜兴三市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545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件一)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市(县)局应对本单位辖管范围内的计算机软、硬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要及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国税征管范围。

  2、纳税人生产或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除特殊规定外均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国税部门发售的普通发票;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需将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与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进、销项核算上分开,凡进项税金未分开核算的,按各自销售额计算分摊进项税金。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增值税退还,由市区各分局、三市(县)国税局分别负责审批。为简化手续,原则上退税审批及退库手续按季度办理:每季终了后20日内,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经分局、市(县)局批准,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税负超6%部分税款,但对有欠税的纳税人不得办理税款返还。

  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请资料为:(1)纳税人退税申请书(打印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二);(3)入库税票复印件;(4)县级国税机关确定的其它资料。

  4、分局、市(县)局在每季终了后30日内,应将批准返还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额填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