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全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九五”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工业污染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部分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工业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污染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电磁辐射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这不仅对我省未来的发展和后代人的生存构成潜在威胁,而且制约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损害了当代人的现实利益,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十五”期间,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环境所承受的压力将继续增大,广大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加入世贸组织后,也亟需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新挑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要促进人和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把保护环境放到与发展生产力同等重要的位置,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进一步增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省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十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着力控制和治理工业点源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到2005年,全省总体环境污染状况要有所减轻,重点区域、重点城市、重点流域的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要得到初步遏制。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05年,全省COD、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等6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10%,二氧化硫控制区内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20%。

  继续突出水污染防治。省辖淮河、黄河、海河和长江四大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整体推进,各主要河流省控断面达到三类标准的比例每年提高2-4个百分点。到2005年,我省四大流域水体全面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所确定的指标。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十五”期间,所有省辖市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26个重点县(市、区)、工业较发达的县 (市)以及旅游城市要普遍建设污水处理厂。到 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45%, 50万以上人口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60%。

  采取综合措施,整治城市环境。各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环境质量标准的天数每年要提高3-4个百分点。到2005年,郑州、洛阳、开封、安阳、焦作、平顶山等6个重点城市的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质量要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标准。要把郑汴洛“三点一线”旅游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我省环境保护的“信心工程”来抓,务求抓出明显成效。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精神,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在重点抓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全面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强制性保护和生态环境良好区的积极性保护。加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步伐,优先抓好淮河源和南水北调中线源头区两大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工作,着力建设一批湿地保护区。

  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省1/3以上的重点小城镇要建成环境优美小城镇,重点地区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秸秆禁烧区的禁烧率达到95%以上,建成一批国家、省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综合治理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秸秆焚烧等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建立并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各级政府要尊重生态规律,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避免在环境问题上决策失误,把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为此,要建立和实施如下制度: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区域和流域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以及调整生产力布局,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把环境保护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

  监督和过错追究制度。凡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都要主动接受法律、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决策者的责任。

  四、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解决我省结构型污染问题

  各地要把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解决我省环境问题的根本性措施来抓。严格禁止新上耗能高、耗水量大和排污量大的项目,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和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继续加强对现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所有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加速淘汰落后的、污染严重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省计委、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我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生态农业,控制农业和农村污染。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推广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模式,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区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

  五、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十五”期间,全省环保投入占同期GDP的比例要达到1.3%。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环境保护事业经费和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逐年提高,确保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治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项目。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机,积极引进国外资金用于我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强化环境法治,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对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进行不当行政干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严厉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下级环保部门查处不力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分规定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制定并组织实施。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坚决打击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犯罪分子。对涉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设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环境保护队伍。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凡没有环保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其环境执法和管理权限由上级环保部门代为行使。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尽快建成全省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和省辖市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加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政府及环保、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树立全社会的环境公德,鼓励建设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企业,倡导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生活方式。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各级政府要支持新闻媒体揭露、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背环境公德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坚持环境信息公开和环保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执法情况、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实行公众听证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活动范围,引导公民和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事务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八、加强环保科技研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将环境科研开发和科技攻关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全省环保科研水平。围绕全省突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难点,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研制开发适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加强环境基础科学的研究,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要把环保产业作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予以重点扶持。适应加入WTO要求,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技改、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尽快形成若干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企业,带动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我省环保产业的竞争力。

  鼓励发展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建设项目第三方环境监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市场化等活动。有计划地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审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九、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本地区的环保工作,每年都要认真解决一两个影响和制约本地区环境工作的突出问题。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任务落到实处。环保重点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计委、财政厅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落实;有关环保科技投入、开展环保科技攻关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环保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

  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