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国有土地的监督管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省政府对省属单位(包括省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下同)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省属单位对所使用的土地资产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省属单位需要处置国有土地的,首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财政厅对申请单位拟处置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地价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并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政府。

  四、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各项手续齐备后,报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副省长并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省长审查,最后报省长审批。特别重大的项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五、省政府审查批准并下达文件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专户存储。

  六、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实施土地处置,并代省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