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四日

 常州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三辖市)内应用于建设领域内的新技术推广及对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四条 列入推广应用管理范围的新技术在常州地区使用,应持《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到常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备案,取得《常州市建设工程新技术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1、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计划及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新技术应用试点,推动和协调我市的推广应用工作。

  3、负责省《认定书》在我市的登记备案,负责《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公布获得《登记证》的单位名单及产品种类。

  4、负责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申领省《认定书》的申报、考核和初审工作。

  第六条 《登记证》的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登记证》,应持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填写《常州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

  2、企业营业执照。实行销售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负责人的,必须有委托授权书);

  4、有效检测报告;

  5、主要生产设备清单(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起用日期、用途等);

  6、检测设备清单(设备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数量、起用日期、用途等);

  7、产品生产标准、工艺、流程。

  市建设局在收到登记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材料的核实工作,通知登记单位是否给予登记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常州市建设工程新技术管理登记证》。

  第七条 《登记证》的管理

  1、市建设局对取得《登记证》的项目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获证企业应按季度向市建设局报送其产品在我市的销售量、用户名单及产品质量自检情况等有关资料,并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登记证》年度检查工作。

  3、《登记证》有效期为与省《认定书》同步。有效期满后,《登记证》自动失效,持证企业应向持新的《认定书》到市建设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建设领域内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降耗增效,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政策、资金上对推广应用新技术的项目和单位要优先予以支持。

  3、康居工程、各类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项目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积极优先采用推广新技术,不得使用已宣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4、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材料设备招标时,对积极应用新技术的应予鼓励。

  5、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选择已取得市《登记证》的新技术时,应坚持择优选择、就近选择(质量、价格相同条件下)、合理选择的原则。

  6、持有《登记证》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对因其质量引起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建设新技术依托单位在我市具体工程应用中,应向用户提供完善的配套技术措施,并在应用合同中约定质量验收指标,确保应用质量。

  第九条 未经鉴定或未取得《认定书》、《登记证》的新技术需在工程中试用,需填写《常州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试用证申请表》(见附件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工程中试用。

  第十条 落后技术的限制和禁止对已公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或产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设计和使用。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单位应将其列入审查内容;监理单位应审核工程中是否使用了此类落后技术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备案时应重点对其进行核查。凡工程中使用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或产品的,视为采用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