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不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作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措。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