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成都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二日

成都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机关,直接负责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计划、规划、市政公用、消防、环保、市容环境、供电、电信、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交管、人防、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专家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第四条 成都市市级管理权限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即20米以上(含20米)的城市道路、河道、桥梁及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绿化、路灯、交通、消防、人防等),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场、自来水厂、公交场站、储气站、大型广场、公园等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五条 各区(市)县需申请市上给予补助的大中型项目,其初步设计应报送市建委组织会审。

  第六条 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主要以召开会审会的方式进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加会审,各部门应明确参加会审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对会审不到场的视为同意。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成都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

  (三)市计划部门立项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五)定点资料及红线图;

  (六)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七)成都市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

  (八)初步设计图纸;

  (九)需要进行地震安全评价的工程,提交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十)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各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书面登记,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收讫凭证。

  第八条 承担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总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必须符合国家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规定。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三)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政策;

  (四)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是否齐全等;

  (六)工程规模及概算。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要求送交全部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对应调整、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初步设计,经审查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三条 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其它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存在重大安全因素、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会审之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预审,通过后,再进行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