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四月二日

东营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2002年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都必须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

  第五条 计划、经贸、安全生产监督、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和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的重点机构。

  第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派出的或代表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是实行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重点部位。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部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公开。

  第八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发证、办照、登记、注册、年审事项。应公开其办事依据、资格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工作纪律及监督投诉渠道。

  (二)行政决策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三)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法定依据、种类、标准。

  (四)重大人事事项。政府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和结果。

  (五)政府采购事项。政府采购计划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投标,公开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机构。

  (六)工程招标投标事项。政府重点工程及达到法定标准数额的由政府投资的工程设计和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投标程序,公开投诉电话及受理机构。

  (七)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抚、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应包括: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收入、住房、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及礼品上缴等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购置维修用油费等情况。

  (三)干部交流、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员考录和调配、晋职晋级、职称评聘、先进评选、福利保险等政策、制度及结果。

  (四)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公报对外公开。

  (二)通过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对外公开。及时选择对社会公众有价值的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在网上建立政府公文库,将政府的非密级文件上网发布。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四)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开。

  (五)通过听证会对外公开。对价格、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

  (六)设立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

  (七)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内容确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各部门单位通过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督查考核内容,加强专门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监察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机关、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政府机关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公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不推行政务公开的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保证本级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限、责任人、责任追究、监督措施等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驻东营的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