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全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加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力度,遵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省集贸市场进行彻底整治,积极引导集贸市场推行现代营销方式,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的交易秩序。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集贸市场中的各类市场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三、范围、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范围: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入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和以租赁柜台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品城、商业街等。

  (二)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一是西安、宝鸡、咸阳、汉中、渭南市等大中城市城区、省内交通要道和主要商业区、商品集散地的批发市场;二是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各类集贸市场;三是制售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

  (三)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其主体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传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

  3.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同时,组织对集贸市场中的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4.强化税收征管。集中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业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5.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依法惩处。同时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6.清除执法壁垒。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名为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实为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措施和要求

  (一)审查主体资格。一是审查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对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等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明确职责,联合行动。全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经贸、公安、税务、质检、药品监督、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暴力抗法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质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艺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四)查办大要案件。要始终把查处大要案件作为突破口,结合“严打”斗争,对案值高、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等。市场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市场日常事务的管理责任,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管。要引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做到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

  (六)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强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执法宣传,及时选取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

  五、实施步骤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底以前)。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整体状况及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提出整治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并确定重点地区和市场。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底)。各市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专项整治重点、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联合进行专项整治。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份)。各设区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省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抽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重点市场整治工作情况加强检查和抽查,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领导

  (一)地方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制。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要坚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

  (二)省政府成立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赵德全副省长任组长,梁和平、张智林任副组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信息产业厅、文化厅、省地税局、质检局、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人员,加强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各设区市、各部门在4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及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