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农林局制定的《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生产、认定、销售,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质量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业投入品,是指在使用后在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经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安全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农药、兽药、鱼药、种子、肥料、激素、生化制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工作。

  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化工、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投入品实行禁用、限用制度。农业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

  第六条 农业投入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严禁使用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发展高效低残毒品种。

  第七条 无公害农业投入品实行认证制度。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办公室负责全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县(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委托,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定申请进行初审;

  (三)承办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宜。

  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县(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本行政区划外生产的需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向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建立扬州市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定专家库,其成员由扬州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或经营规模;

  (二)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产品需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农业使用登记证的产品需有农业使用登记证;

  (三)产品为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所允许使用的产品,使用数量、浓度、安全间隔期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要求;

  (四)产品质量及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鼓励生产单位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出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的农业投入品的种类和名称;

  (三)申请认定的农业投入品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四)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农业投入品安全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业投入品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

  (二)审查。县(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无公害投入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由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专家组,由专家组依据有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认定。由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业投入品颁发证书、证书编号和标志。

  (四)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已通过认定的农业投入品安全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无公害投入品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和标志的单位,应于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由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接受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认证机构审核。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图形标志)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以核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为限。

  持有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的单位允许在被认定的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公害农业投入品图形标志和字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直至撤销其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称号。

  (一)获得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和标志不能保证所认定的农业投入品符合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要求的;

  (二)两次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超过认定有效期限的;

  (四)将自己享有的无公害农业投入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权转让或租借给其它单位或用于尚未认定的其它产品的。

  第十五条 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名义销售农业投入品,也不得在其包装或标签上、广告宣传中使用无公害农业投入品标志或字样。

  外市的无公害农业投入品,必须经产品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以无公害农业投入品的名义在本市销售及从事广告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