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1998年以来,我市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真贯彻市政府《无锡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管理试行为法》(锡政发 [1998]251号),在负责政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审核、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支出审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保障了政府性基金(资金)的正常运作。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对《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如下通知:

  一、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是“管委会”的领导机构,负责“管委会”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政府专项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决定“管委会”所辖的专项资金的增加、变更和取消,综合平衡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定年度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实施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计委、财政、审计部门分别作为各“管委会”的组成成员,要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及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要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畴。在原来单独编制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的统一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从2002年起,所有政府专项资金要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全面实行细化预算。

  (一)政府专项资金的支出首先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置和调度。

  (二)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支出的,应建立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根据专项任务的轻重缓急逐项排序编制。

  (三)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按“先收尾、后在建、再新建”的原则筛选,同时项目必须先经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资金落实情况予以确认,再按建设程序立项批准,才能列入年度预算。

  (四)政府专项资金用于经常性经费的,应和单位其它预算内外安排的经常性经费统筹使用,按照经常性经费安排原则、标准、定额进行规范管理,分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等方面进行细化。

  四、政府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一)每年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设置专用表式统一布置。各政府专项资金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计委、审计等成员单位认真做好政府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报“管委会”审核。

  (二)各“管委会”审核后,经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其中重大支出项目由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五、政府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一经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复后,由财政部门下达收入计划和支出控制指标至各政府专项资金的征收部门(单位)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六、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收支计划予以拨款。

  七、各政府专项资金牵头部门要健全报表报送制度和例会制度。政府各专项基金(资金)的执收部门每季初将上季度基金(资金)执收和使用情况报“管委会”牵头部门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并召开一次例会,检查落实季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商讨计划调整、收支计划中存在的问题及需采取的对策。季度例会后,应将政府专项资金季度收支有关情况报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八、政府专项资金减免、缓征或减征的,按《无锡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减、免、缓手续。

  九、要强化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管委会”必须加强内部的收支监督,要组织成员单位或委托审计机构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审计;各“管委会”要接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政府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汇总上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或市政府。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