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办法

  第三章 基本支出定额范围与调整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

  第五章 执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门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编制部门预算的市级部门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部门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 编制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办法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即优先考虑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部门预算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即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预算内外资金。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即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办法编制,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确定的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无锡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无锡市财政局根据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科学、合理为前提,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符合财力可能,并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细化,在预算支出“节”级科目基础上形成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第三章 基本支出定额范围与调整

  第九条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

  (一)人员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二)日常公用支出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一般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部分的一般招待费和其他日常公用支出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项目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等。

  第十条 根据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将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

  第十一条 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其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调整。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

  第十三条 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五条 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核。经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批复。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执行监督

  第十八条 无锡市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九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预算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非部门预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