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委,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解决“三农”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我省一项全面性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联系点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注意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省直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政法、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妥善处理改革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重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2年3月29日

    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从轻确定负担水平,改革后全省农民负担要有明显减轻。改革后的农民负担水平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正常运转。在保证农民负担有明显减轻的前提下,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使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法。采取以农业税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实行符合农民意愿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操作和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精简乡镇机构,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结合进行。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要合理调整农村教育布局,调整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开支。

    二、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和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随同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也一律停止征收。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逐步取消,逐步取消的具体时限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逐步取消的,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两工”必须以劳为主,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收取钱物。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本人自愿可以资代劳。今后,省、市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县、乡配套。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征)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因水冲沙压、退耕还林以及其他原因减少的农业税计税土地,要及时核减。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业税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的问题。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计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面积如有异议,由征收机关重新核实。重新核定的结果,要由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认可,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并再次张榜公布。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合理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农业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粮食作物的平均产量确定。对确定的各类土地的常年产量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村与村之间常年产量差别较大的,乡镇政府可做适当调整;乡镇与乡镇之间常年产量差别较大的,县(市、区)政府可做适当调整。对种植农业特产品及其他经济作物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比照同等相邻的种植粮食作物土地核定常年产量。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按照当地平均常年产量计算。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3.确定农业税税率。改革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全省统一执行7%.国有农场改革后税率按不超过改革前实际税赋水平核定。

    4.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参照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和目前粮食市场价格,确定为每公斤1.04元,并保持稳定。各县(市、区)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逐级落实到纳税人。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应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负担水平;因特殊原因,个别村民小组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负担水平的,必须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贫困减免和灾歉减免,减免政策基本不变。各县(市、区)按农业税正税总额的2%用于社会贫困减免;省级从农业税正税总额中集中适当数额用于全省灾歉减免。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原则上只征收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相对集中的县(市、区),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不得再征收农业税。同时保留烟叶等品种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委会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不含国有农场、监狱劳教农场、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寺庙)。农业税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乡管村用,由乡镇经济管理部门对其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原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业税、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按统一的农业税政策执行,任务落实到户、通知到户,结算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税及附加原则上征收代金,按亩以货币计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征收代金或征收实物及夏秋两季的征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部门要优先接收农业税实物,及时结算价款,不得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

    三、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要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要一律取消。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成本费用从轻收费。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强行以资代劳。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二)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给人员。各级政府要做好现有乡(镇)、村撤并和财政负担人员的清理工作,根据豫文〔2001〕174号和豫办〔2001〕37号文件的规定,合理核定乡镇编制数额,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交叉任职,全省乡镇党政机构行政编制精简不低于27%.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人员编制小乡30名,大乡35名。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在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村组干部交叉任职等办法,精简村组干部。按照规定核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核定村级办公费开支标准,制定村级订阅报刊支出限额,村级不准支出招待费。

    (三)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例或教职工与班级比例,并据此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格按编制配备教职工,清退不合格人员和代课教师,对超编人员进行转岗分流。按合理规模、提高质量的原则,对农村中小学进行布局调整。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一发放,建立工资专户,确保编制内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切实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等资金。

    (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首先用于乡镇编制内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各县(市)因政策因素而减少的财力,上级财政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财力缺口、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农村人口、农村中小学人数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教师工资,专户发放;同时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五)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税收征管法规,依率征税、依法减免,方便广大纳税人。认真执行农业税社会贫困减免和灾歉减免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要教育广大农民增强纳税意识,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足额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不履行纳税义务,不缴、少缴或抗缴农业税应纳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将大大加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征管体系,做到农业税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农业税税款收缴手续;但是,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权力必须由征收机关行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不能代行农业税执法权。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一套适应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协税护税工作机制。

    (六)妥善处理好农民拖欠税费及乡村债务等遗留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拖欠的税费,税费改革期间不得清收,由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处理办法。对乡村债务,要慎重处理,区别对待。乡镇政府由于修路、建校、兴办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不能转嫁给农民。对于那些与农民生产有直接关系、农民从中受益、由农民直接承借的债务,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平原打井项目等,还应该由农民承担,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综合效应的充分发挥。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方法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为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深入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原则、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这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对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省辖市要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并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于4月10日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起草相关配套措施,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各地执行。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上报的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底前下发到各市、县。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于5月底以前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纳税人。6月份以后集中力量抓农业税征收入库,同时做好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五阶段:检查总结。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层层负责。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夏、秋征收结束后,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方案。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全省改革试行方案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确保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五、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陈奎元同志为组长,李克强、李成玉、王明义同志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和省农开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夏清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机构。对严重违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三个代表”驻村工作队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阶段性的中心工作来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配合和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加快清理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与改革后农村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