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对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进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998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但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总量虽实现了基本自给,但品种结构不平衡,优质粳稻、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产不足需;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购销体制和经营管理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市场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粮食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部份粮食品种仍难以顺价销售;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布局、结构和水平仍不能满足需要;政府储备粮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面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是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民生产自主性,促进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动优质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增强我省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调节粮食供求,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来满足省内的粮食需求,保证总量平衡;有利于加快粮食市场发育。真正搞活粮食流通。

  我省粮食流通市场化已有一定发育。多年来,销区粮食消费,特别是城镇粮食消费以及优质粮食品种的供求缺口主要通过市场解决。近年来,随着市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全省加快了粮食流通的市场化进程,粮食市场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销售市场完全放开,除粳稻和中、晚籼稻在粮价过低时实行政府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增强了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为深化粮改创造了条件,全省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粮食年度(2002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一取消三放开”的粮食政策,即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对个别粮食产区,地州市政府可根据地方财力自主确定保护粮食生产的特殊措施,上报省政府备案,逐步过渡,最终实现全面放开。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从今年开始,省政府不再安排粮食收购计划,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以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种植结构。

  (二)放开粮食收购。取消定购任务后,可以让农民发展优质粮食和高效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储备粮(包括轮换粮源)、军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等,主要采取订单位的形式向农民收购。取消定购后,农业税征收额度不变,可采取征收实物或折征现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各类市场、商场从事合法的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四)放开粮食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收购增加储备粮,扩大粮食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暂保留农业税结算价格,以便统一计征农业税结算标准。农业税结算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粮食实际收购价格情况确定。

  二、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一取消三放开”后,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打破地区粮食产销自求平衡的传统观念,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发挥优势,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扩大优质和专用粮食生产,做好粮食收购,保证向社会提供必需的商品粮、军供粮和各级储备用粮。销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调整种植业生产结构,为粮食产区腾出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与产区(包括外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保证销区市场需求的粮源供应,促进产区顺价销售。

  (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要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要求狠抓落实。省农业厅要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确定全省粮食种植安全面积,不得在粮食安全种植面积范围内搞非农设施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保证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不受损坏,一旦需要能够很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必须保证基本粮食种植面积。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保留并逐年增加,继续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三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五是加大农资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平衡施肥技术,加强粮食优质专用肥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使良种与良法紧密结合,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

  三、完善各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粮食调控能力

  (一)全省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政策后,为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要充实各级政府粮食储备,以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暂按8亿公斤(原粮,下同)安排,其中:省级5亿公斤,地州市级共3亿公斤。主销区地州市,储备量可据实增大,销区的人口大县(市),原则上也要建立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具体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由有关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扩大省级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为确保粮食安全,省级储备粮规模从原2.5亿公斤(原粮)增加到5亿公斤,用三年时间,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储,在2004年达到5亿公斤的目标,以保证省政府掌握充足的粮食调控资源。省级储备粮品种按照口粮需求以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稻谷、小麦品种为主,粮源渠道通过就近收购、采购和适当进口安排。

  (三)完善储备粮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机制,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满足政府粮食调控的需要。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管理,费用包干政策,将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包干到承储企业使用,每年必须轮换三分之一,由承储企业适时组织轮换,保证每年收储的新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允许出现陈化粮。各级政府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具体收储和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任务、收购价格。承担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粮食储备费用,减轻财政负担。建立起储备粮库存信息台帐,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数据,集中精力管理好各级储备粮,确保粮食质量的安全、数量完整。省计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据此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地、州、市、县如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者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各地州市及县级储备粮,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上报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改善金融服务

  (一)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从2002年起,适当增加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超支部份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地州市政府自行决定。

  (二)各地配套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使用,不得顶抵下年本级预算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

  (三)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原则和范围。按“一取消三放开”政策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储备粮食在储备期间必须开支的利息费用及动用储备粮食所发生的粮食价差支出。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促进粮食生产和结构调整,也可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种积极的促销补贴,包括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上述重点补贴后,以前年度节余超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规模50的部份,可用于对“一取消三放开”以前按政府保护价收购的本地粮食的销售补贴,也可适当用于已经销售的陈化粮价差亏损或利息、粮食财务挂账方面的开支。除上述用途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资金拨到企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省财政负责对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对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6号)执行。

  (五)农发行要调整信贷政策、改进金融服务,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在坚决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提供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销售给予贷款支持。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信贷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五、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为了积极有效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必须健全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省级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分级全面负责的体制,核心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在省长负总责长前提下,实行省地县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省政府的粮食责权是:按照中央有关政策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全省粮食生产、流通改革和发展政策措施;全面负责全省粮食安全,负责全省的基本农田保护,抓好高产稳产农田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收储、销售政策,调控全省粮食市场;制定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我省粮食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我省生产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争取国家对我省粮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负责与毗邻省(区)的粮食政策衔接,加强区域性粮食流通改革与发展的协作和合作,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负责督促和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的粮食工作,保证全省粮食供应,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逐步组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粮食工作。

  (三)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粮食责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有关粮食生产流通的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粮改的具体实施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加强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安全,保障本地区粮食供应;负责本级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并及时拨付,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在确保本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积极发展优质粮食生产,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大力扶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养殖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积极推进本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建立企业促销机制,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加强本级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强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多元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支持培育全省性、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直接到粮食批发市场采购粮食。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设科学的粮食流通预警系统,掌握市场粮食走势,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积极培育市场交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区域收购、调运粮食。销区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包括省内外)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在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粮食产销区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相互参股、合作经营、联营经营。粮食主销区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的监管,规范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检、卫生、工商、粮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抓好骨干、联大扶强、抓大放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增置重点骨干企业,鼓励国有骨干粮食企业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对于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和储备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经营性企业,要通过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等多种方式,鼓励个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全部收购,在妥善安置职工,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这类企业。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加快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创新。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的组织形式,要按经营量和经济区划调整购销企业布局,组建起以资产为纽带的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新的购销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粮食商品量和流通规模设立购销公司,实行一个公司管几个乡、镇,个别粮食商品量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坚决撤并偏僻、规模小的粮管所站,逐步建立起适合粮食生产和流通市场化要求的县(市、区)级粮食购销体制。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国有粮食企业要实行定员定岗,竞争上岗,进一步采取离岗退养、推荐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转换职工身份自谋职业、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退临时工等多种措施,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坚决实行减员增效。

  (四)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组织创新和用工制度“三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加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保证本地区粮食的稳定供应。各地可保留一定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任务,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调运、保证质量,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地方和粮食部门的责任。对于灾民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份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应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企业负担。

  (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同,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现有的直属企业的人、财、物必须尽快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条件成熟时,逐步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八、妥善处理库存粮和陈化粮,优化库存粮食结构

  目前,全省粮食库存陈化粮比重大,超期存粮较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为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合理补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

  (一)对放开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视同级粮食风险基金节余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由粮食企业在限期内销售处理。

  (二)陈化粮处理的原则和办法是:按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央处理陈化粮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核实已处理的陈化粮数量、性质、价差损失等,在核实清楚情况的前提下,销售处理的价差损失采取挂帐贴息的办法处理。一是对过去已经销售处理的陈粮的价差损失,由各地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挂帐贴息。二是对已经出现尚未销售处理的陈化粮,要按照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对尚未处理的陈化粮,尽快按程序组织上报国务院批准处理,发生的价差损失采取挂帐贴息的办法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陈化粮损失,原则上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制定。

  九、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放开粮食购销,充实各级储备粮的需要,按照优化布局、上规模、上水平的原则,省计委要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十五”全省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重视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工作,重点建设粮食储备库、粮食区域性批发市场、粮食加工转化建设项目。

  (一)粮食仓库建设方面:一是积极争取并支持国家在我省建设国家储备粮库。二是为适应省级储备粮增加规模的需要,继续适当安排省级储备粮库建设。三是适度安排粮食产销和边远贫困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并使用好农发行简易建仓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

  (二)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着重建设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功能,较为现代化的区域性、规模化粮食批发市场。

  (三)在粮食加工转化项目方面: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产业化、高水平的粮食精加工、深加工项目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根据自身条件,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二)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各地、州、市、县要抓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干部职工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粮食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要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工作,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积极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计委要切实做好粮改协调和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省粮食局负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行业指导工作,农发行云南省分行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的资金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粮食流通的质量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产区、销区以及其他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认真研究新情况,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